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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关于扶持工业发展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3 生效日期: 2001-05-23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汕府[2001]8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市政府决定在继续执行《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决定》(汕市发[2000]33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1998]53号)的同时,增加如下扶持措施:
                          
  一、工业项目用地地价款给予如下优惠:
  (一)汕头市市区范围内已统征的工业用地,新办工业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一般性工业项目地价款按现行工业用地平均标定地价的50%收取,即一类地区由原每亩34.6万元减按17.3万元;二类地区由原每亩31.8万元减按15.9万元;三类地区由原每亩25万元减按12.5万元收取。市级以上认定的高新科技项目按现行工业用地平均标定地价的40%收取。即一类地区每亩减按13.84万元;二类地区每亩减按12.72万元;三类地区每亩减按10万元收取。
  (二)新征的工业用地按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执行。为扶持工业发展,一般以生地出让,国土部门只收取征地补偿费及有关税费,土地平整和小区配套由用地单位负责。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一年未按用地性质和项目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国土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取消优惠,按工业用地平均标定地价补收地价款。企业不得擅自转变用地功能,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三)允许企业租赁土地建设工业项目。企业按规定与国土部门签订合同并逐年支付土地使用租金,其上盖建筑物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进行抵押贷款。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国土部门制定。
  (四)上述优惠所需款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分别承担,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
  本通知生效前已出让的土地价格,按当时的合同执行;本通知有效期内出让的土地价格按本通知执行。
  二、建立银企挂钩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协调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商业银行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及项目具体情况等,每年在全市选择100户以上信用等级较高、借贷信誉好、市场潜力大的工业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三、降低部分收费。
  (一)全市各港口的疏浚费和港口装卸费按原定收费标准分别降低30%和20%。
  (二)免收新办工业项目供电贴费、易地搬迁工业企业及已投产工业企业增资扩产供电扩容费。
  (三)新办工业项目免收供水负荷费。

  四、简化工业项目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
  (一)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手续。凡属国家鼓励投资项目及允许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投资者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核准手续。
  (二)凡属国家、省产业政策鼓励及允许发展(特种行业除外),总投资在2000万美元以下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工业生产性项目,先报区县(市)计划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备案登记,再由区县(市)外经部门审批合同、章程。
  (三)凡属国家、省产业政策鼓励及允许发展(特种行业除外),总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工业生产性项目,外经部门审批合同、章程后,报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备案。
  (四)凡属国家、省产业政策鼓励及允许发展(特种行业除外),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内资工业生产性项目(含技改项目)实行核准登记制,由投资项目法人报同级计划主管部门(技改项目报工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五)实行工业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制度。企业法人在项目竣工试产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报。项目审批部门负责组织计划、经委、外经、工商、海关、税务、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到现场联合验收。

  五、实行窗口办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一)市成立企业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内外资项目的联合审批工作;向企业提供技术、市场等咨询服务;受理并协助解决企业投诉问题;负责对窗口单位的协调管理。
  (二)对企业申报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和首接责任制。市企业投资服务中心对项目法人应提交的项目申报文件资料及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布上墙,一个窗口收费。
  (三)各职能部门建立相应的内部审办、审办责任追究和社会监督制度,公开办事的依据、标准、办结时限和结果,编制办事指南小册子,规范审批管理。
  (四)有关职能部门逐步实行计算机联网,对投资项目全过程实行电脑化跟踪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补充通知适用于市区各种经济性质工业制造业和加工工业企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03年底止。潮阳市、澄海市、南澳县可参照执行。
  
本补充通知由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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