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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电信公司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11 生效日期: 2001-02-21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文号: 粤通管[2001]26号

中国电信集团广东省电信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业务资费标准请示的函》悉,根据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55号)和有关电信资费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电信资费执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调低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的通话费
  1、将我省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中的市、县间通话费由原每分钟0.40元调整为每分钟0.30元;同一市(不含县级市)行政区内的营业区间通话仍执行每分钟0.20元的收费标准。
  2、鉴于原番禺、花都市已经规划成广州市的两个城区,广州至番禺、花都两个营业区间的通话费由原每分钟0.40元调为每分钟0.20元。

  二、清远、河源、云浮等三个本地电话网内的固定电话用户,呼叫同一本地网内的移动电话、寻呼台和其他电信增值业务等,不分营业区内、区间,一律按每分钟0.18元计收。除以上三个本地电话网外的其他本地电话网的固定电话用户,呼叫同一本地网内的移动电话、寻呼台和其他电信增值业务等,不分营业区内、区间,一律按每分钟0.20元计收。

  三、将ISDN业务资费2B+D的BRI资费中的月租费,由原来按普通电话月租费的1.5倍计收,调整为按普通电话月租费收取;通话费按原标准执行。30B+D的PRI资费中的月租费由原来9000元/月调整为3000元/月,通话费由原来免收本地通话费改为按实收取本地通话费。

  四、取消固定电话话机代维费。
  以上各项规定自2001年2月21日零点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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