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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录入打印系统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30 生效日期: 2000-09-30
发布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地税发[2000]684号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稽查分局:
  为提高征收工作效率,市局计算机中心、计财处研究开发了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录入打印系统,并定于2000年9月18日开始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统一使用我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第一联盖征税专用章后交纳税人,第二联于每月底向计财科缴销。个人所得税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与征收现金税款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应分别向计财科办理票证缴销手续。

  三、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录入打印系统后,征收部门须在10月底前将原来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找收税款凭证”向计财科清缴。

  四、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单位需要填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的,操作程序及要求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开票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办发[1997]60号)文件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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