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我市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0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广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穗价[2000]177号

各有关单位、各出租汽车企业:
  为加强对涉及出租汽车运营收费的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消化成品油价格上升带来的影响,保证我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正常运作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2号)和市政府《转发市建委、交委关于清理整顿我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问题请示的通知》(穗府办(2000)112号)精神,经9月19日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现就涉及出租汽车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从现行每车每月按核定营业额的1.8‰征收降为按0.9‰征收。

  二、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从现行每车每月按核定营业额的8%征收降为按5%征收,征收后不再返还。

  三、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标准从现行每车每月按营业额8‰征收降为按6‰征收。

  四、出租汽车交通建设附加费征收标准从现行每月每车420元和460元统一为每车每月420元。

  五、合并出租汽车计价器强检和租价年审。在计价器强检站和租价年审检测站各增加互检功能,对出租汽车实行计价器与租价的同时检审。租价年审不收费;计价器强检费仍按每车每年45元/次执行,复检不得收费。

  六、简化出租汽车检审程序,改变目前重复检测、重复收费的状况。在公安部门的安全性能检测和交通部门的综合性能检测合并后,我局将重新核定出租汽车检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次数,实行统一检测、统一收费。
  在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的检测合并前,公安部门的安全性能检测收费和交通部门的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每年一次,收费标准分别按照我局穗价(1997)119号文和穗价(1997)31号文规定执行。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不得增加检测收费次数。

  七、规范出租汽车企业收取的管理费。管理费名称统一改为企业综合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各出租汽车企业向司机收取的服务费按每车每月核定的营业额最高不超过9%收取(包括原签定合同和新签定合同)。我局将会同市公用事业局客运交通管理处制定企业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并根据各企业经营成本、服务内容分档次核定各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各出租汽车企业必须将本企业经营相关资料、各项服务内容、以及申请服务费收费标准上报客运交通管理处审核后送我局审定。

  八、规范出租汽车企业向司机收取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标准。有偿使用费按车牌竞投金额分档次收取,其中:竞投额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每月收取有偿使用费500元;竞投额2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每月收取有偿使用费450元;竞投额10万元以下的(含企业在用牌),每月收取有偿使用费400元。
  以上收费标准包括原签定合同和新签定合同,原合同期内低于公布标准的,仍按原合同执行。

  九、规范出租汽车企业对车辆进行的二级维护、例行保养行为,明确收费标准。有维修保养条件的企业必须按照市交委制定的机动车行业维修标准对出租汽车进行维修保养,并向司机公开各种维修保养的具体项目。收费标准仍按穗价(1995)55号文执行,即每车每季度二级维护费标准为300元;每车每月例保费为150元。如车辆例保当月进行二级维护,则不再进行车辆例保,不收例保费。企业必须按季度收取二级维护费、按月收取例保费。二级维护费、例保费必须有维修保养事实发生才能收费。
  司机可自选选择符合机动车行业维修标准、并领有市交委颁发的“广州市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委托书”的维修保养厂家进行二级维护和例行保养,企业不得强制车辆在本企业所属维修厂进行维修保养。

  十、规范出租汽车企业对车辆停场的收费行为。企业应提供能停放车辆的场地(不包括马路临时保管站和公共停车场),车辆有停放事实发生才能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我局根据企业场地性质分档次制定。

  十一、明确合同保证金和司机安全行车互助金收取标准,仍按公用发(1998)98号文规定执行,即合同保证金收取最高限额为10000元/车;安全互助金最高限额为2000元/人。

  十二、对目前出租汽车企业内部向司机收取的各项收费进行清理,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除上述收费项目外,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各出租车企业必须按规定到我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今后未经国务院、国家计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开征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三、出租汽车企业向司机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代国家征收的各项税费),实行收费明示制度。企业必须在收费地点公开悬挂各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增加收费透明度,以利于群众监督。

  十四、加强对出租汽车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及不实行收费明示制度的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理。
  以上清费减负措施,其收费按年度征收的,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按月收取的,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