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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政府纠风办、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价格管理全面推广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01 生效日期: 2000-09-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政府纠风办
发布文号: 粤价[2000]213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纠风办、农委(农办、农业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农村税费改革的文件精神(中办发(1998)18号、中发(2000)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在乡镇推行政务公开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涉农收费公示的目标与要求
  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目标是,规范涉农收费行为,提高涉农收费透明度,进一步加强对涉农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具体要求:
  1、凡在本省乡镇向农民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公用事业、经营服务性收费,都必须通过收费公示牌(栏)或价目表等方式,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公开明示。
  2、涉农收费公示的内容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取对象、计算单位、投诉电话等。
  3、涉农收费公示主要采用公示牌(栏)形式。(1)乡镇公示牌。每个乡镇都应在政府所在地设立收费公示牌,集中公布所有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费单位公示牌。乡镇级各有关涉农收费单位,如卫生院、城建、民政、国土、计生、工商、公安、粮食、供水、电力、电信、邮政、劳动等单位及中小学校,均应在本单位收费场所设立该单位收费公示牌。(3)村公示牌。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开村提留、乡统筹以及向农民收取的所有收费(如电、水)项目与标准。卫生院(医院)的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可采取价目表的形式。此外,各地还可通过报纸、有线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公示。
  4、涉农收费公示牌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以县为单位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统一规定。公示牌不宜太小,其面积应大于一平方米(含一平方米)。公示牌要独立置放,位置显眼,字体端正,美观规范。
  5、涉农收费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在涉农收费公示后,若取消或变更调整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各有关收费单位应在收到文件后7天内,在收费公示牌上相应取消或更改,并及时向农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认真开展涉农收费的清理整顿
  涉农收费公示政策性强,是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内容。为此,各地要组织力量,对现行涉农收费项目、标准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取消或纠正。并将清理整顿结果(包括取消、纠正的项目、内容和金额)以市为单位,于10月底前书面上报省物价局。

  三、建立涉农收费公示的有关配套制度
  涉农收费公示是加强农村价格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切实做到规范化管理,必须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加强力量,强化乡镇物价管理。乡镇物价管理是农村价格管理的中心环节,是县级物价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为此,县级物价部门要把加强乡镇物价管理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来抓,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在各乡镇或中心镇设立物价监督管理站(所),作为县物价局的派出机构。
  2、建立涉农收费监督员制度。各县、市物价局要在所属各乡镇及其行政村建立涉农收费监督网络。在行政村选择(村委提名或村民推举)一名办事公道、素质较高并乐于为村民服务的农民代表作为涉农收费监督员,并明确其职责。各地要逐步创造条件,对农民负担监督员进行价格(收费)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等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监督员的监督水平。
  3、完善涉农收费的投诉举报制度。各地要健全涉农收费的投诉(信访、举报)机构,并应有专人负责;对农民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和答复。

  四、实施步骤
  各级纠风办和农业、物价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涉农收费公示工作。涉农收费公示的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涉农收费的清理整顿阶段。时间从7月下旬到9月30日。各地要利用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广泛动员和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完成涉农收费的清理,为涉农收费的公示做好充分的准备。
  第二阶段,具体实施阶段。全省涉农收费公示应在2000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地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面完成涉农收费的公示。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涉农收费公示后,各级物价局、纠风办和农业部门要组织检查、验收,对成绩突出的有关单位进行表彰。检查验收应在2001年3月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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