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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调整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17 生效日期: 2004-01-17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3)44号
赣府厅发(2003)4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鼓励工业园区做大做强,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提高综合效益,经省政府同意,对《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试行)》作出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工业园区单项第一名”奖项
  对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销售收入、上交税金、出口创汇、安置就业、工业增加值六个指标,按照当年总值和每平方公里值各占50%进行排序,分别评出六个指标单项第一名,授予“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第一名”、“工业园区销售收入第一名”、“工业园区上交税金第一名”、“工业园区出口创汇第一名”、“工业园区安置就业第一名”、“工业园区工业增加值第一名”称号。
  二、设立“工业园区六大指标综合先进单位”奖项
  在上述六个指标分别排序的基础上再按照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销售收入、上交税金各占20%,出口创汇、安置就业各占15%,工业增加值占10%进行综合排序,评出前15名(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取前3名,县级工业园区取前12名),授予“工业园区六大指标综合先进单位”称号。
  三、在评审单位中增加南昌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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