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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权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7 生效日期: 2003-12-17
发布部门: 九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九府字[2003]44号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和各类园区的要求,为加强市政府对城区土地的统一管理,在市政府已收回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性用地管理权的基础上,自即日起收回你区土地规划权、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征地审批权、工业用地供应权和登记发证权。今后,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市综合工业园)的用地全部纳入九江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区内的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各类经营性用地一律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审批,统一登记发证。停止执行《关于九江开发区土地审批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九府办字(2002)163号),九江市人民政府九江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土地登记专用章一并停止使用。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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