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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优惠电政策后对原用优惠电单位给予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7 生效日期: 2000-07-17
发布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各地级市、顺德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府办公厅《省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交办通知》(粤办会函[2000]10号)的规定和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就取消优惠电政策后对原用优惠电单位给予财政补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取消优惠电政策后对原用优惠电单位给予财政补贴的时间仅限于2000年度,从2001年起不再给予补贴。
  二、取消优惠电政策后享受省财政补贴的单位,仅限于原省经委粤经能[1999]006号、187号、378号、558号文安排使用优惠电的企事业单位,其中已破产或关闭的企业,由于政府已安排了相应的关闭费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对这些企业不再安排财政补贴;已列入我省总量控制,需压产或停产的“五小”企业及其他不符合享受优惠电政策的单位,也不安排财政补贴。部队继续按原电量享受优惠电政策,不属本通知补贴范围。
  三、补贴金额的计算
  1、给予财政补贴的电量,控制在原省经委粤经能[1999]006号、187号、378号、558号文安排的1999年度优惠电指标各单位实际使用的省网优惠电量。
  2、电度电价价差。以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电力局1995年12月26日联合公布的《广东电网电价价目表》为计算依据(见粤价[1995]406号),按同种用电类别同地区的一般电价与优惠电价的价差计算(含税价)。
  3、计算公式。省财政补贴金额 = 实际用省网优惠电电量×电度电价价差-实际用省网优惠电电量×电度电价价差/117%×17% - 实际用省网优惠电电量×电度电价价差/117%×17%×9% 。
  即补贴金额为扣除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后的余额。
  四、优惠电价差补贴的申请和拨付
  1、申请程序。享受省财政补贴的原用优惠电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用电类别、用电地区、1999年安排的优惠电量、实际用省网优惠电量、单位银行帐号等);附上填好的《优惠电价差补贴申请表》和1999、2000年电费单复印件,属中央、地方企事业单位的,报给所在市经委、供电部门加具意见后,由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集中报省财政厅审批(汇总表抄送省电力集团);属省级技事业单位的,由省电力集团公司、省经贸委加具意见后送省财政厅。
  2、财政补贴分上下半年申请,各单位的申请和资料分别在今年8月底和明年1月底前逐级上报到省财政厅。
  3、财政补贴的拨付。安排给中央、地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通过市县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安排给省级企事业单位的补贴,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给有关单位。
  五、省财政安排的优惠电价差补贴的财务处理,企业作“补贴收入”处理,行政事业单位作“上级拨入经费”处理。
  请各市财政局接文后即与本级经委、供电部门联系,通知有关单位按规定申报。
附件:优惠电价差补贴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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