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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居民住房安全,改善城市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中山八路党恩新街等危险房屋相对集中的地块实施成片改造,现将有关拆迁事项通告如下:
一、改造范围:中山八路党恩新街;荔湾区逢源路22号至70号、逢源新街2号至14号、宝义二巷2号至22号、宝义大街地段;东山区东沙角路以西、东堤二马路与东堤五马路之间地段;东风东路福今东地段。具体范围按市规划局核定的用地红线确定。
二、危房改造地块范围内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广州市危房改造建设管理所负责。
三、危房改造地块范围内被拆除房屋的补偿,按以下三种方式,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选择:
(一)作价补偿。按照被拆除房屋评估的市场价格结算。
(二)异地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增幅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规定部分补偿的建筑面积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三)原房屋所在地块新建房屋补偿。选择此方式补偿的,按原房屋产权面积补偿,房屋所有权人应补交新、旧房屋市场价的差额。补偿的建筑面积超出原房屋产权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上述补偿需评估房屋价格的,由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负责评估。
四、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两个安置点供其选择。
五、危房改造地块范围内的房屋承租人的安置,按以下三种方式处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作价补偿的,承租人自行解决住房有困难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提供房屋安置,租金由双方议定。
(二)房屋所有权人选择本通告第三条第(二)项或第(三)项补偿方式,有租赁关系的,应维持原租赁关系,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被拆除华侨房屋的承租人,由拆迁人负责异地永迁安置。
六、危房改造地块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通告生效之日起90日内,携带房屋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向广州市危房改造建设管理所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无合法代理人或者产权不明的房屋,由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依法代管。
对确认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安置。
七、危房改造地块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服从危房成片改造和建设需要,在本通告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迁出原住房屋。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由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作出限期搬迁决定。
被拆迁人逾期拒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仍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搬迁,或者由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补偿安置问题达不成协议的,由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依法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危房改造地块所在地的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市容环卫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危房改造地块的拆迁工作。
九、违反本通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阻挠、干扰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围攻、殴打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妨碍房屋拆迁工作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偷窃、破坏、抢夺公私财物的。
十、本通告自2000年7月11日起施行。在本通告生效之前已紧急迁出的危险房屋按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规定的危房搬迁补偿安置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