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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建设系统法制工作总结评比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6-26 生效日期: 1990-06-26
发布部门: 辽宁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建发[1990]158号


  为了调动全省建设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法制工作者的积极性,加快立法步伐,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建设法规体系,促进建设事业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省建委决定,从今年起,在全省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工作评比活动,每年评选一次先进法制工作单位和先进法制工作者。

   一、评比范围
省辖十四个市的建委、局(总公司)及其所属的执法部门和省建委直属有关执法单位,均属总结评比对象。

   二、评比条件
(一)先进法制工作单位条件
  1、组织落实,机构健全。有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有专门的或兼管的法制工作部门或机构,并设有专职的与本单位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工作人员。把法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
  2、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制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本单位法制工作有条不紊,实现了制度化、程序化。
  3、编制了本单位法制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有保证实施的具体措施,法制工作能适应本单位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4、能开展经常性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能组织本单位职工经常学习国家法律和规章,并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社会普法宣传,收到较明显效果。
  5、执法严肃认真,严格依法办事。执法人员清政廉洁,没有徇私枉法的行为发生。定期培训执法队伍,不断地提高队伍素质。
  6、能认真履行行政司法工作职责。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行政司法工作程序和制度健全,档案资料完备,办案质量较高。
  7、能认真搞好执法监督,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8、能坚持开展法制研究活动,研究成果显著,并对法制建设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二)先进法制工作者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与本行业有关的党的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热爱法制工作。
  2,能够刻苦学习有关法律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能起草或修改本部门的有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3、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贯彻本单位领导及上级对法制工作的要求,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在本单位的法制工作中有较突出的贡献。
  4、执法中清政廉洁,不徇私情,严格依法办事,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事迹突出。
  5、对本单位法制建设贡献较大,并使本单位法制工作处于先进行列。

  三、评比奖励办法
  (一)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和少而精的原则,由各单位自评自荐,市建委综合平衡推荐,省建委审定批准;
  (二)每年12月初各单位进行自检自评,写出总结材料,由市建委审查后,12月中旬报省建委法制工作评比领导小组评议,根据平时考核和总结材料,确定受奖单位和个人;
  (三)对评选出先进集体和个人,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分别授予“先进法制工作单位”和“先进法制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适当的物质奖励。先进法制工作单位作为省建设系统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先进个人的事迹载入本人档案,作为本单位考核干部的依据。事迹突出,贡献显著的先进法制工作者可以推荐为省建设系统劳动模范。

  四、组织领导
  总结评比的奖励工作,由省建委法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省建委政策法规处负责。各市的评选推荐具体组织工作由市建委(局)法规处(科)主管或法制工作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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