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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扣缴申报合一”征收办法指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01 生效日期: 2000-04-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为加强对我区个体'双定'工商户(以下简称业户)地方税费征管,简化征收手续,方便业户办税,我局在全区范围内推行'扣缴申报合一'征收办法。
  一、'扣缴申报合一'征收办法
  所谓'扣缴申报合一'征收办法,是指业户委托银行定期从其帐户中划缴税费,地税部门根据银行代申报扣缴清单视同业户已申报缴纳'双定'部分税费,即不用上门申报纳税。

  二、 对象
  实行'扣缴申报合一'征收办法业户是指实行'双定'征收的个体业户。

  三、 具体做法
  (一)、开设帐户:业户在地税部门指定的开户银行开设的活期帐户,并储入足额缴纳税费的存款。
  (二)、业户申请:凭银行活期存折原件(核对后即时退还)及复印件到主管地税分局申请,并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费协议书》(一式三份)。
  (三)、扣缴税费:
  1、 业户签订《协议书》后,从《协议书》规定的月份起,银行每月定期从业户帐号中划缴税费款项。
  2、 业户必须在每月5日前储入足够缴纳税费的存款。
  3、 每月银行扣缴成功则视同业户已申报缴纳' 双定'部份税费;若储蓄余额不足而导致扣缴不成功的,则视同业户逾期申报纳税,除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2‰的滞纳金外,并按下列标准对逾期申报行为进行处罚;
  (1) 国、地税共管的个体户:10元/天
  (2) 纯地税管理的个体户:20元/天
  (3) 国、地税共管的非个体户:50元/天
  (4) 纯地税管理的非个体户:100元/天
  (四)、查讯纳税情况:主管地税分局及开户银行分别记录代申报扣缴税款资料,业户平时可到银行打印存折了解税费的扣缴情况。
  (五)、完税凭证:业户确有需要的,可在扣缴税款后(累积半年、一年均可)到主管地税分局领取税票。

  四、 定额调整:对需要调整'双定'经营额的业户,主管地税分局提前半个月将调整后的定额通知业户,业户应及时检查银行帐户,保证有足够的余额缴纳应纳税费。

  五、 办理变更或停歇业的业户必须于事前7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当月视同正常经营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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