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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通乡公路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2003-07-08 生效日期: 2003-07-0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牡政办发[2003]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通乡公路建设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牡丹江市通乡公路建设优惠政策
  为加快我市通乡公路建设步伐,全面提高路网通达深度和通行能力,确保通乡公路工程建设质量,保证通乡公路建设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对全市通乡公路建设实施以下优惠政策:   一、优化工程建设环境
  (一)通乡公路建设施工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或个人未经通乡公路建设指挥部同意,不准以任何 理由阻拦施工单位施工;不准向施工单位索要物料或调用施工机械、设备;不准擅自设卡拦截、刁难施工单位车辆。
  (二)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发现本辖区内的单位或村民,有阻碍通乡公路工程施工的苗头或事件,要及时疏导教育并严肃处理。因事件处理不利造成停工或经济损失,除赔偿外,还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公安交警、交通收费和运管部门,要确保通乡公路施工车辆的通行;施工单位的车辆如有违章、肇事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要在勘察现场分清责任是非后,尽快处理解决,不准扣押车辆(重大事故除外);对拦截、扣押施工单位车辆、证照,刁难、勒索、拦扣施工车辆的单位或个人,除严肃处理当事者外,还要追究其单位领导责任。
  (四)各级政府要发动群众,动员民工建勤备料,投工投劳,沿线受益单位自愿集资,多方位、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二、征地拆迁优惠政策
  (一)工程建设涉及到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的拆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限期完成拆迁任务。
  (二)沿线建筑物的拆迁,由乡(镇)政府负责,费用自筹解决。
  (三)占用林地和耕地,由地方政府负责,采用串地和低限标准补偿等方式解决。
  三、税费征收优惠政策
  (一)公安部门免收施工人员暂住人口管理费、治安管理费和施工单位的外来车辆管理费。
  (二)劳动部门免收外来人员就业证卡办理费和临时用工管理费。
  (三)水务部门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水资源费。
  (四)环保部门免收排污费。
  (五)交通部门免收价格调节基金、新开道口补偿费和施工车辆通行费,减收运管费、养路费。
  (六)各县(市)、区缓征耕地占用税。
  (七)工程建设应征收的施工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印花税,由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协助地方税务局代收代缴,营业税地方部分、印花税先征后返,作为地方政府自筹的资金投入到本县(市)的通乡公路工程建设上。
  以上所有部门免收的税费,均由通乡公路建设指挥部折算成建设资金,计入地方政府自筹的配套资金,投入到通乡公路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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