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牡政办发[2003]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通乡公路建设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牡丹江市通乡公路建设优惠政策
为加快我市通乡公路建设步伐,全面提高路网通达深度和通行能力,确保通乡公路工程建设质量,保证通乡公路建设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对全市通乡公路建设实施以下优惠政策: 一、优化工程建设环境
(一)通乡公路建设施工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或个人未经通乡公路建设指挥部同意,不准以任何 理由阻拦施工单位施工;不准向施工单位索要物料或调用施工机械、设备;不准擅自设卡拦截、刁难施工单位车辆。
(二)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发现本辖区内的单位或村民,有阻碍通乡公路工程施工的苗头或事件,要及时疏导教育并严肃处理。因事件处理不利造成停工或经济损失,除赔偿外,还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公安交警、交通收费和运管部门,要确保通乡公路施工车辆的通行;施工单位的车辆如有违章、肇事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要在勘察现场分清责任是非后,尽快处理解决,不准扣押车辆(重大事故除外);对拦截、扣押施工单位车辆、证照,刁难、勒索、拦扣施工车辆的单位或个人,除严肃处理当事者外,还要追究其单位领导责任。
(四)各级政府要发动群众,动员民工建勤备料,投工投劳,沿线受益单位自愿集资,多方位、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二、征地拆迁优惠政策
(一)工程建设涉及到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的拆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限期完成拆迁任务。
(二)沿线建筑物的拆迁,由乡(镇)政府负责,费用自筹解决。
(三)占用林地和耕地,由地方政府负责,采用串地和低限标准补偿等方式解决。
三、税费征收优惠政策
(一)公安部门免收施工人员暂住人口管理费、治安管理费和施工单位的外来车辆管理费。
(二)劳动部门免收外来人员就业证卡办理费和临时用工管理费。
(三)水务部门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水资源费。
(四)环保部门免收排污费。
(五)交通部门免收价格调节基金、新开道口补偿费和施工车辆通行费,减收运管费、养路费。
(六)各县(市)、区缓征耕地占用税。
(七)工程建设应征收的施工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印花税,由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协助地方税务局代收代缴,营业税地方部分、印花税先征后返,作为地方政府自筹的资金投入到本县(市)的通乡公路工程建设上。
以上所有部门免收的税费,均由通乡公路建设指挥部折算成建设资金,计入地方政府自筹的配套资金,投入到通乡公路建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