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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奖励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14 生效日期: 2000-02-14
发布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地税发[2000]8号
市人事局:
  《关于给予深圳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奖励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收悉。千禧之年喜迎我市首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产生,我们认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不仅是公务员队伍中的楷模,也应该是依法纳税的榜样,因此,荣获市“人民满意公务员”荣誉称号的个人所获的奖金仍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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