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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13 生效日期: 2000-01-13
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珠府办[2000]7号

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局、计委、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地税局、工商局、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一月十三日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9)10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残疾人就业目标的实现和任务的完成
  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残疾人和健全人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利。残疾人同样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实现其人生价值的关键。残疾人劳动就业关系到我市广大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意义重大。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残疾人的就业工作。
  我市当前和今后相当一段时期,残疾人就业的目标和任务是:到2000年,使登记失业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培训,有就业愿望、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以上;到2005年就业率达到85%以上。
  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在编制“十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纳入整体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扶持措施,确保规划的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宣传工作,使全社会尤其是用人单位重视和支持残疾人就业。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的作用;各级残联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计划、劳动、民政、人事、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积极制定、落实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帮助残疾人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当地行政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范围,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确保残疾人就业目标和任务的完成。

  二、依法全面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战略举措,是主渠道,要依法全面推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点,加大工作力度。未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功能区、管理区,务必于明年4月底前制定实施办法,开展此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珠海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行规定》(珠府(1995)61号)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应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珠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珠府办(1998)14号)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的,应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有关的手续。属首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与其签订不少于一年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抄送本级残疾人联合会。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或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表扬、奖励;对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
  (一)大力支持、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对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提供方便,优先办理登记手续。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证明(残疾人本人残疾类别、程度,家庭或个人经济收入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适当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其开展经营所需的场地、摊位、租金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予以优惠和扶持,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珠海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珠府市人民政府令1997第9号)。
  对从事社区服务的残疾下岗职工,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3号文给予税收优惠。
  (二)发展福利企业,为残疾人集中就业创造条件。福利企业是以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在继续做好福利企业的检查认证和清理整顿工作的前提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福利企业扶持政策,认真执行国家给予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征返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调整和完善。
  要按照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要求,加快福利企业的改革、改制和改造步伐,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福利企业在改制中必须坚持社会福利属性,把福利企业承担安置残疾人的义务和享有国家政策扶持的权利统一结合起来,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保值增值。对改制后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各级政府要在资金、人才、信息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不断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状况,为残疾人集中就业创造条件。
  (三)大力发展盲人按摩业,促进盲人就业。各地要切实做好盲人按摩人员的培训、技能鉴定和就业工作,促进盲人通过各种渠道实现就业。宾馆、酒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美容美发场所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要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有条件的残联可以创办盲人按摩机构,集中安置盲人就业。
  对已经办妥经营手续的盲人按摩机构,经税务机关核批后,除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待遇外,有关部门应酌情减免卫生清洁费、治安管理费、公益事业费及其他社会负担的费用。各有关部门对盲人按摩人员的培训、考试、鉴定、发证、推荐就业、办理营业执照等费用,按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对确有困难者应酌情予以减免。
  (四)各县(区)、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残疾人的扶贫奔康工作,针对农村残疾人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扶持他们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镇企业和村办企业也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五)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工作,在选择项目、申办营业执照等方面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对资金有困难的残疾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适当的扶持。

  四、切实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决定》(粤发(1998)11号)以及市人民政府残工委《关于保障残疾职工基本生活和工作的通知》(珠府残工委(1998)02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宏观调控,按规定严格控制残疾职工下岗,并积极帮助下岗残疾职工实现再就业。
  除停产、关闭或宣布破产的企业外,其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能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确需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下岗程序执行,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对企业违规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行为,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认真查处,责令改正。
  对已下岗的残疾职工,劳动部门要督促企业及时安排其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变更劳动合同。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切实保障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并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下岗残疾职工的就业服务,督促企业落实“一三一”就业服务(即为下岗残疾职工开展一次职业指导、一次免费培训和提供三次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凡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条件的下岗残疾职工及其家属,民政部门要按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救济。

 

  五、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面、有效的服务
  各级劳动部门要按照“科学化、现代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丰富服务手段,强化就业服务意识,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技术鉴定、劳动事务代理等服务,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强化职业指导工作,帮助残疾人认清就业形势,转变就业观念。有条件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就业难人员职业介绍服务专职窗口,为其制定具有辅导就业计划,优先提供就业服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快推行劳动事务代理制度,为自谋职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提供包括代管档案、代办社会保险等劳动事务服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承担组织服务工作,保障残疾人就业的合法权益。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是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做好残疾人求职登记、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各项服务;同时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职能,逐步实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与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信息联网,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主动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共同做好残疾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对违反国家政策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的,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及时解决。

  六、采取多种形式和扶持措施,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将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工作纳入职业技能开发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职业培训机构和技能鉴定机构,为残疾人就业训练、技术等级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服务,并提供培训费减免优惠。
  各地要逐步形成以普通职业培训机构为主、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为补充的残疾人职业培训网络。要充分利用政府和社会的各种办学资源,将残疾人纳入培训计划随班就读;应制定具体措施鼓励普通的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要和残疾人的情况单独开设培训班。调动多方面的积极因素,发展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
  政府各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在岗与转岗残疾职工的职业培训,并为其在培训或进修期间的学习、生活提供保障。
  农村残疾人职业培训以镇为单位,依托当地各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活动,随班培训或单独设班培训。
                               

市劳动局                               
市计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地税局                               
市工商局                               
市残联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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