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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中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6 生效日期: 2003-04-16
发布部门: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宜府发[2003]11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就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1、凡本市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凭老年人优待证和身份证到市公共交通公司办理免费乘车证。
  2、凡外地到宜春的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其在宜居住时间超过1个月的,可凭当地核发的老年人优待证、暂住证和本人身份证到市公共交通公司办理免费乘车证;其在宜居住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的,可凭老年人优待证和身份证到市公共交通公司办理临时乘车手续。
  3、对老年人免费乘车证的办理,市公共交通公司应做到在工作时间随到随办。
  4、市公共交通公司要做好安全乘车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公交汽车上要有提示安全的标志。为使老年人在乘坐公共汽车时发生客伤事故时能得到有效救治,应积极推行老年人办理客伤保险。
  5、老年人乘车时应自觉遵守乘车规定,主动出示免费乘车证件并配合司乘人员验证;乘车时尽量避开客运高峰;年迈体弱、行动不便以及患病的老人应有人保护(陪护者应按规定购票)。
  6、免费乘车证仅限本人适用,不得转借他人,违者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停办其本人免费乘车证一年。同时,为加强免费乘车证的管理,乘车证每年审验一次;新办或换发乘车证只允许收取工本费。
  7、丢失免费乘车证的,应及时登报申明作废。需要补发的,经市公共交通公司审核后予以办理。
  8、市公共交通公司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尊老爱老的教育工作,对老年人给予关爱和照顾,车厢内设置老年人专座,提示乘客为老年人让座,搞好优质服务,为形成良好的爱老、敬老的社会风尚作贡献。
  各县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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