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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入支农再贷款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应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4 生效日期: 2003-04-04
发布部门: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赣市地税函[2003]48号
安远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入支农再贷款转贷利息收入如何征收税问题的请示》(安地税字[2003]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请示省局,金融部门之间的转贷业务是指外汇转贷,对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属各农村信用社从安远县人民银行借入支农再贷款资金(人民币)再贷给农户的业务不属于营业税概念中的转贷业务,所取得利息收入应该全额缴纳营业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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