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1 生效日期: 1999-12-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1999]10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9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卷烟打假行为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我省是全国制售假烟的重点地区之一。多年来,虽经严厉打击,但仍屡禁不止,部分地区已形成产、供、销网络经营,违法手段越来越隐蔽,并向周边地扩散,严重破坏了我省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广东形象。因此,必须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在全省开展一场卷烟打假专项斗争。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加强对这次行动的组织和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实行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制售假烟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省卷烟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二、突出重点、全面清查
  根据我省实际,这次卷烟打假行动,我省重点放在潮阳、澄海、普宁、潮安、饶平等市(县),主要打击违法制造、销售、储运假烟及为制售假烟提供原材料、印制、包装、场所、标识物和由外地转运假烟到当地中转、批发、储运等行为。广州市重点放在打击批发、销售、仓储和中转非法卷烟的行为。
  全省其它市、县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对生产、销售、运输、仓储非法卷烟行为及零售场所进行全面清查,严厉打击制售非法卷烟活动。具体实施方案,由省打假办会省有关部门拟定。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省政府将组织联合工作组,对重点地区的专项斗争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组由副省长钟启权同志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李文岳同志任副组长,省公安厅、交通厅、监察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烟草专卖局等为成员单位。
  各市、县政府要组织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烟草等部门,对卷烟生产、经营、储运、销售各个环节进行分区、分片清查,对制、售非法卷烟的,要依法严惩;对无证经营的,要坚决取缔。
  各地要建立打击违法制售卷烟的长期监控体系并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公开举报电话号码,24小时开通举报电话和设置举报信箱,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对重点地区打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省工作组将在本次专项斗争后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对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制假售假无明显好转的地方要给予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包庇、纵容、参与制假活动的政府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要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应建立专项斗争报告制度,将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大案要案及时报省打假办。各市人民政府应在专项斗争结束后1个月内,将总结书面报省打假办,由省打假办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附: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意见
国办发(1999)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交通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
近年来,国内烟草市场假冒商标卷烟泛滥,走私烟、非法烟厂生产的卷烟和地方烟厂超产的卷烟挤占市场,严重冲击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给国家财政造成巨大损失。为扭转这种局面,进一步加大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和非法生产卷烟等违法活动的力度,制止超计划生产卷烟和瞒报卷烟产量的行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卷烟打假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卷烟打假工作,进一步加大卷烟打假力度。各地要尽快完善和落实卷烟打假责任制,切实做到逐级签订责任书,层层负责。对于制造假冒商标卷烟严重的地区,要由省(区、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组织当地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和烟草专卖等部门,从1999年10月下旬开始,开展卷烟打假专项斗争,限期端掉制假窝点。各级公安部门对制假窝点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要依法快侦快办,及时抓获归案。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制造假冒商标卷烟的重点地区进行检查。对卷烟打假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制假售假无明显好转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对包庇、纵容、参与制假活动的政府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要从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继续制造假冒商标卷烟的地区,国家计划部门将扣减所在省(区、市)下一年度卷烟生产计划和烟叶种植、收购计划。

  三、在卷烟打假活动期间,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制假重点地区的村、镇,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和烟草专卖等部门,共同设立临时检查站(点),堵截转移的假烟及制假烟机、原辅材料。打假专项活动结束后,临时检查站立即撤销。

  四、烟草行业要加强对烟机设备、烟叶和卷烟辅料等烟草专卖品及烟机零配件生产企业的管理。 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直接或间接为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窝点、非法烟厂提供烟机和原辅材料的,除没收其全部货物和销售收入外,还要追究企业主要领导人的责任,性质严重的要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卷烟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销售假冒商标卷烟、走私烟和非法烟厂卷烟的行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取缔假冒商标卷烟集散地和销售场所。凡经营假冒商标卷烟、走私烟和非法烟厂卷烟的企业和个人,除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外,工商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部门要吊销其专卖许可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运输烟草制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部门核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扣压运输工具。对走私烟和非法烟厂生产的卷烟,一律予以没收,不得罚款放行。罚没的假冒商标卷烟应在各地烟草专卖部门的监督下全部予以销毁。

  六、各地必须坚决关停非法烟厂,并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办烟厂。卷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组织卷烟生产,不得超产、瞒产。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地区,国家将停止该省(区、市)卷烟生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并根据超产数量核减其下年度卷烟生产计划。超计划生产部分实现的税利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对严重超计划生产的企业,要停止其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及新增烟机设备的审批,并由卷烟生产主管部门商请有关银行停止其流动资金贷款,企业主要领导人要做出书面检查,并给予纪律处分。

  七、对检举揭发、协助查处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等违法活动有功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交通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纠风办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