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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关于移动电话有关资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31 生效日期: 1999-09-21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邮电管理局
发布文号: 粤价[1999]236号
省移动通信局:
  根据原邮电部《关于移动电话资费问题的通知》(邮部[1995]771号)精神规定,经研究,对于GSM移动电话和模拟移动电话(含大众通、本地通移动电话)呼叫本地网内不同市县营业区间的固定电话时,由原每分钟加收0.40元调整为每分钟均加收0.10元。原省邮电局粤邮计[1998]171号文和粤邮经[1997]34号文规定的佛山市与南海市、阳江市与阳东县、肇庆市与高要市、清远市与清新县、河源市与东源县、梅州市与梅县、揭阳市与阳东县、茂名市与水东开发区、惠阳市与大亚湾开发区之间仍不加收0.10元/分的话费。
  以上规定自1999年9月21日零点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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