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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高新技术产品增值税税款返还申请审核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19 生效日期: 1999-05-19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征收分局、区局: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1998]29号)。现就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税款返还的申请、审核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增值税返还的范围和申请返还的类型
  自1998年起,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审定,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税款返还范围的,按类型划分:
  (一)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类。凡经我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从1998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从被认定之年算起),三年内按50%的比例返还企业。
  (二)新产品类。列入我市“年度新产品税收优惠项目名单”的新产品中,凡属于国家级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的,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对其缴纳的增值地方分成部分按50%的比例返还。
  (三 )计算机软件类。经市科技主管部门鉴定,属于我市注册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计算机软件,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对共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按80%的比例返还。
  符合以上享受范围的,企业可从中选择类别提出申请,但所选择申请的各类别的各项目(产品)之间不得重复。

  二、申请增值税返还的具体要求
  企业要在开始享受的次年度的4月至5月持本企业有关增值税优惠证明、批件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主管征收分局税政科申领、填报《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返还申请审核表》(见附件,一式四份,各分局按此样式自印),报送《申请表》时应同时附报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享受优惠的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证书、新产品认定证明等)、复印件;
(三)申请项目的情况说明;
(四)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五)优惠项目税款计算说明;
(六)年度会计审计报告;企业申请期限为每年的4月1日至5月31日。

  三、新产品应纳增值税计算
  (一)如能分别核算新产品及其他产品的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企业,经主管征收分局审批同意后,在返还期内,可就新产品单独填报《增值税申报表》,单独开具新产品的税收缴纳书,并据此汇总计算新产品年度应纳、实纳增值税。
  (二)如能分别核算新产品及其他产品的销售额、销项税额,但不能分别核算其进项税额的企业,其新产品年度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公式计算:当年新产品应纳增值税税额=当年自产产品应纳增值税税款×当年新产品一般销售销售额当年自产产品一般销售销售额

  四、审核要求对于企业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受理:
(一)不能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资料不真实的;
(二)未缴清当年税款的;
(三)未能将优惠项目与其他项目的销售额分开核算的;
(四)逾期申请的。
  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主管国税征收分局应在接受企业申请后,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局审核。市局复核后,送市财政局办理具体的税款返还手续。

附件(略):《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返还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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