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对206国道万余段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2 生效日期: 2002-08-12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交通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赣计收费字[2002]853号

上饶市206国道万余段建设管理处:
  你处《关于要求审批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请示》(饶国建字[2002]第2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字[2002]150号文精神,206国道万年渔塘至余干江家段全长57.48公里,本着确保贷款还本付息、收取通行费专项用于偿还建路贷款,经研究测算,现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
  凡通过收费站的车辆除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以及军队、人民警察部队的自用车(不包括军队所属企业、军队参加地方营运及承担非国防开支工程、承担地方建设工程的车辆)和经省交通厅核准认可的其他免征车辆外,对其他机动车辆均应一律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1、2吨以下(含2吨)10元/车次;
  2、2吨以上的机动车5元/吨次;
  3、摩托车、简易机动车3元/车次。

  三、收费年限
  206国道万余站收费年限19年,收费起止日为2002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止。如遇政策性调整,收费年限确需提前结束或顺延,须提前6个月专题上报省政府批准,并对已执行年度的收费及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四、收取通行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通行费应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价格、财政、交通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收费单位应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收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