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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星子县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0 生效日期: 2002-05-01
发布部门: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赣计商价字(2002)357号

 九江市物价局:
  你局《星子县城乡用电同价验收报告》收悉。按照《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大纲》的要求,受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竣工验收委员会的委托,根据国家计委有关文件及省物价局赣价工字(2000)72号文有关规定,你市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价组在星子县初验报告及“两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对该县城乡用电同价进行了验收。经审核,现将“两改”后该县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星子县电网销售电价(见下表):

  二、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后,原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的收入基数仍在财务上单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三、由于资金等因素,尚有部分农村供电线路没有完成改造,这部分农村到户电价生活用电仍执行0.80元/千瓦时;动力用电仍执行0.95元/千瓦时。

  四、上述电价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1千伏  1千伏  大工业  用电
  以下  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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