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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科技再开发基金管理制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01 生效日期: 1999-05-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计划局
发布文号:

     为使深圳科技再开发基金及其科技开发项目的管理和基金会工作实现制度化,根据《深圳科技再开发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
  1、深圳科技再开发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基金会领导小组。其职责是制订和修改章程、基金管理办法,制定工作方针,审定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等。
  2、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由国家计委高技术产业发展司派领导担任;副组长一名,由深圳市计划局派领导担任;其他成员三人,分别由国家计委高技术产业发展司派一人和深圳市计划局派二人参加。
  3、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必要时可由组长、副组长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4、基金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基金会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计划局,不配备专职人员,与文教科技处合署办公,如果人员不足,可由基金会聘用解决。
  5、“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财务情况接受财政监督,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月报和年报表。

  二、支持的方向根据深圳市经济与科技发展的实际情况,重点支持市场前景良好、生产技术条件成熟、经济效益显著并符合下列方向的项目:
  1、对高新技术的科研成果进行二次开发,转化为商品生产;
  2、对引进的高新技术进行消化、吸收与创新;
  3、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特别是微电子及信息技术与传统产业的结合。

  三、立项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每年度市计划局与科技局颁布的《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向文教科技处提出立项申请,填写《深圳科技再开发项目计划任务书》,并经主管集团(总)公司签署意见后随其他有关材料一起报送文教科技处,文教科技处接到申请材料后,对项目进行考察评审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后下达。
  2、申请立项须提交的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在提交《深圳科技再开发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同时,还须提交以下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企业登记注册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资格证明书原件;
  (4)申请立项时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5)其他必须的材料。

  四、基金的使用与回收
  1、科技再开发基金实行合同制有偿使用制度,资金使用期原则上为一年,除全额回收本金外,还要收取资金使用费,资金使用费率按放款时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下浮20%计算。
  2、资金的发放。经批准立项的科技再开发项目,在基金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再开发项目资金使用合同书,并由指定的专门科技贷款担保机构或资信状况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第三方法人给予担保后,办理放款手续,由“基金会”直接将项目资金转入项目承担单位的银行帐户。
  3、资金的回收。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科技再开发项目资金使用合同书中“资金安排表”规定的偿还时间,及时主动将本金和资金使用费直接转入科技再开发基金会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期满后,对于既不按时还款,又不提出延期申请的,按照合同有关规定处理并收取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按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五、延期偿还资金的办理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已下达的科技再开发项目过程中,遇到如研究开发失败、经济效益低等情况,不能按期还款的,必须在资金到期前一个月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集团(总)公司签署意见,由担保方同意并出具同意延期担保证明书后,随项目承担单位近期的财务报表一起报送基金会,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2、科技再开发项目资金使用期原则上为一年,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延期半年以下(含半年)的项目由文教科技处审定批准,延期半年以上的项目,需报局领导审批。
  3、项目延期期间的资金使用费率不再享受优惠,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

  六、管理费用收取与使用
  1、基金会从所收取的资金使用费中一次性计提管理费,提取比例为投放资金总额的1%.
  2、资金使用费原则上作为科技再开发基金的再投入资金,纳入下一年度计划予以安排。如投资方要求提留或改变用途,需经过基金会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3、管理费主要用于基金会日常开支和活动费用,包括:项目的专家论证费,聘用人员的工资、补贴,日常办公费用和领导小组会议活动费用等。

  七、科技再开发项目的跟踪管理为了加强对已下达科技再开发项目的管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向基金会办公室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基金会的项目分管工作人员每半年必须到项目承担单位了解已下达项目的具体执行情况。项目完成以后,视具体情况由计划局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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