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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11-15 生效日期: 1983-11-15
发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83]344号
  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建设和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防备敌人突然袭击、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平时为人民经济、文化、生活服务的重要战备设施。为了加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平战结合的作用,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坑道、地道、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使用的各种地下设施及其相应的地面设施。凡解放后由国家、集体投资所建的上述工程、人防通信警报设施、部队移交给地方的坑道(不含国防工程ぉ和解放前遗留下来的各种防空设施,均应纳入人民防空工程统一管理范围。

  第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本着“谁建、谁管、谁用”的原则,实行分级维护管理。其中地区性的公共工程,由市、区(县ぉ人防部门负责维护管理,防空地下室,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出租使用的工程,由出租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人防通信警报设施,由设施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条 人防工程要列为本单位固定资产,建立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和完善的维护管理制度。如因维护管理不善,经批评教有不改的,将由市人防部门收回处理。

  第四条 人防工事,要做到“三有三无”(有人管、有制度、有检查,无积水、无垃圾污泥、无损坏锈蚀ぉ,定期检查人防工程口部、主体工程结构及配套设施,保证工程设施的完整无损,不渗漏水和出现裂缝、坍塌,保证防护门、防密门、防爆波活门及上下水管道、洗消设备等开启灵活;保证通风、给水、排水、电气、暖气和各种机械设备完好,铁件应定期除锈涂漆,防潮条件要求高的机械电器和滤毒设备,在安装试用后可移到地面存放,并注意定期做好保养。

  第五条 各单位要从防灌、防冻、防盗等方面入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出入口、通风口及与地面连接的孔口应有防雨设施。没有处理的口部应设管理门,报废的孔口应回填或堵塞。各种孔口和通信警报设施应结合绿化搞好伪装。

  第六条 各单位对人防工事进行大型维修时,要先将计划报市人防办公室审定,纳入市的年度计划后方可施工。市人防部门编制维修计划时,应事先与规划建设部门商量,凡涉及动迁或拆除市政、公用、绿化等设施的,应事先征得主管部门同意,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予以补建或赔偿损失。

  第七条 各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扩建、改造地面建筑时,不准危及或损坏人防工程及设施;不准在人防工事和人防通信警报役施周围采石、取土、挖坑或埋设管道;不得妨碍火器发射工事的射界和出入口的畅通。如因基本建设和城市建设需要动迁人防工程及设施时,建设单位应事先向市人防部门提出申请(附图纸等有关资料ぉ,经勘察批准后方可施工,并按其动迁实际损失计算工程量,由建设单位补建或赔偿损失。经人防部门鉴定确认废弃的人防工程,因城市建设拆除、毁掉的,可不予赔偿。

  第八条 凡建成的人防工事,经市、区(县ぉ人防部门批准应加以广泛利用。但要保证人防工程既定的战术技术要求,不得随意改动布局和内部结构、设施。如在人防工事内生产或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性物品,须经人防、公安、消防、环保部门批准,并应采取确保安全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 人防工程的排渣,由建设单位按规定随时清除。排渣场地未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乱占、乱建或堆放物资,不准向人防工事口部排污、排水、排气、倾倒垃圾污物。

  第十条 人防工事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凡需参观入防工事的,要持介绍信到市人防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所需的劳力、劳保用品和生活补助,按国务院国发[1978]278号、国发[1982]13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所需的资金和材料,原则上由建设、管理单位解决,平战结合的工程,由使用单位解决;出租的工程,由出租单位解决。所需大宗或紧缺材料,由所需单位提出计划,报市人防办公室统筹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凡认真执行本规定,在维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将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破坏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并进行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对,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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