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价经字(2003)110号
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
各行署、市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计价格(2003)91号文件精神,我省决定从2003年7月份起,在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交费登记卡制度(见省物价局黑价经字[2003]62号文件)。为了切实做好《交费登记卡》的发放登记及审验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时发放《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交费登记卡》(已印制)工作,要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为此,各行署、市物价局应按照黑价经字(2003)62号文件规定的发放任务分配数,于6月末之前,将《交费登记卡》免费发到每个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加强宣传指导
在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交费登记卡制度,是物价部门转变职能,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服务的一项具体措施,对减轻房地产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行署、市物价局要结合发放《交费登记卡》,加强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联系和沟通,主动向他们宣传实行《交费登记卡》的重要意义及作用,使这项工作得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积极支持和配合。同时,还应加强对登记工作的指导,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专人负责《交费登记卡》的登记和保管工作,真正做到凡是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必须持《交费登记卡》、收费文件和财税部门印制的票据,同时要在《交费登记卡》上逐项如实登记,以充分发挥《交费登记卡》的作用。
三、搞好审验
《交费登记卡》发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后,物价部门除经常指导企业搞好登记外,还要在每年底对每个《交费登记卡》进行审验。通过审验,对有乱收费行为的,要进行查处。此外,物价部门还要随时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举报投诉,及时查处和制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乱收费行为,以保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