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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交费登记卡制度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9 生效日期: 2003-05-1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经字(2003)110号

 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
各行署、市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计价格(2003)91号文件精神,我省决定从2003年7月份起,在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交费登记卡制度(见省物价局黑价经字[2003]62号文件)。为了切实做好《交费登记卡》的发放登记及审验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时发放《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交费登记卡》(已印制)工作,要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为此,各行署、市物价局应按照黑价经字(2003)62号文件规定的发放任务分配数,于6月末之前,将《交费登记卡》免费发到每个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加强宣传指导
  在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交费登记卡制度,是物价部门转变职能,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服务的一项具体措施,对减轻房地产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行署、市物价局要结合发放《交费登记卡》,加强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联系和沟通,主动向他们宣传实行《交费登记卡》的重要意义及作用,使这项工作得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积极支持和配合。同时,还应加强对登记工作的指导,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专人负责《交费登记卡》的登记和保管工作,真正做到凡是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必须持《交费登记卡》、收费文件和财税部门印制的票据,同时要在《交费登记卡》上逐项如实登记,以充分发挥《交费登记卡》的作用。

  三、搞好审验
  《交费登记卡》发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后,物价部门除经常指导企业搞好登记外,还要在每年底对每个《交费登记卡》进行审验。通过审验,对有乱收费行为的,要进行查处。此外,物价部门还要随时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举报投诉,及时查处和制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乱收费行为,以保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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