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江西省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9 生效日期: 2001-07-19
发布部门: 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赣价费字(2001)6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和医疗技术进步,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减轻社会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
  江西省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一、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照政府指导价的要求,实行省统一指导下的省、市两级管理原则,价格水平与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挂钩。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按《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
  改革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适当下放管理权限,按照统一指导、两级管理的原则,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作以下调整:
  (一)省级管理权限
  1、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确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等在全省的实施;对全省医疗服务价格进行平衡、指导和协调,并根据医疗服务成本的变化,适时调整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2、制定和调整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诊察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制定全省统一的普通门诊挂号费,确定各级医院普通住院床位的比例;制定全省统一的普通住院床位费。
  3、制定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大型医疗设备(指卫生部公布实行“三证”管理的设备)检查治疗的指导价格,实行单机定价制度。
  4、制定省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二)设区市级管理权限
  1、各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参照省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根据医疗服务成本变动情况制定和调整本市辖区范围内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2、制定市属及以下医院除普通门诊挂号费以外的其它挂号费。
  3、制定和调整辖区范围内市属及以下医院的优质病房、家庭式病房、公寓式病房等床位费。
  4、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辖区范围内市、县、乡镇(社区)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三)具体医疗服务价格的执行,由医疗机构以基准价为基础,在浮动幅度内提出,按两级管理的原则,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具有管理权限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区市管辖的医疗服务价格确定后,报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按照国家规定,全省实行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在全省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外新增的项目,属市、县两级医疗机构的,由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向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属省级医疗机构的,直接向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经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批准后试行,并报国家计委和卫生部批准后正式实施。
  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应按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实行自主定价,确实保证质价相符。政府管理部门对营利性医院自行确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可随时监测和采样,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有违反《价格法》规定,采用暴利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价格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内容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
  四、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主要依据医疗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及政府考虑的其它因素制定和调整。对低于成本定价的项目,按服务量由财政给予政策性亏损补助。在改革过渡时期,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办法,有升有降的调整一些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充分体现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
  对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应适当拉开差价。各等级医疗机构基准价的制定,要体现市级低于省级,县级低于市级,乡镇、社区级低于县级的原则;各等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浮动幅度之间要留有空间,避免差价过小或没有差价。对市或县所属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确实达到省或市级水平的,其价格水平由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比照相应等级的医疗服务价格制定,并报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要通过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的确定,达到促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的目的。要充分利用价格机制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综合医疗和专科医院之间的合理分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医疗保健需求而设立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在患者自愿选择的原则下,其指导价格可适当放宽,具体价格水平由省及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特需服务费用应在收费票据上单列,以示区别。
  对主要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或在较大范围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举行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力求价格的出台公正、合理。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要建立住院收费查询制度,加强收费的系统控制,方便患者查询医疗服务价格,有条件的单位要设置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查询系统。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住院收费一日清单制及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和价格监测体系。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及成本构成因素的市场监测。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医疗服务综合价格水平的变化趋势;确定医疗服务价格监测点和上报医疗服务单项价格水平、综合价格水平;开展有代表性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调查,应用比质比价的方法确定同类医疗服务项目的指导价格,建立医疗服务成本档案和反馈制度,为适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供依据。
  建立医疗服务成本和价格监测体系的具体要求,包括医疗服务价格监测项目、监测点的确定,定期上报有关成本价格数据的时间要求及其它相关规定等,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另文下达。
  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
  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的管理力度,深化内部管理。各级医疗机构的价格管理人员应接受价格业务知识的培训,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应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及价格,以增加价格透明度。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监督体系,对分解项目、分解内容、重复收费、自立项目、科室或个人自定价格、巧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基准价和扩大浮动幅度、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拒绝向患者提供收费结帐单、不使用财政监制的收费票据等违规、违纪收费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切实维护患者的利益。
  七、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境内所有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其它卫生机构,并与新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时实施。
  八、本《实施办法》实施后,所有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省物价局、省卫生厅。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