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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3 生效日期: 2001-06-13
发布部门: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九府办发[200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九江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六月十三日


  九江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确保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办发(1996)22号、(1999)34号和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的规定,就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复查登记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复查登记工作的指导思想
  复查登记工作坚持贯彻中办两个文件精神,以《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为基本依据,探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新路子和新方法。通过复查登记,初步建立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奠定基础,为我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二、复查登记的对象和范围
  复查登记的对象是已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或颁布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范围是指: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
  10、其他。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所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三、复查登记工作的原则
  复查登记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归口登记的原则。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统一归口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登记和颁发证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原则。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暂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在此次复查登记工作中,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是:1、搞好所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的宣传发动,引导其端正思想,提高自觉性;2、负责对所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摸底及审查。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是:(1)承担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2)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调查情况的汇总、统计和核查、登记发证工作;(3)协助领导小组对业务主管单位的复查登记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三)严格把关的原则。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对申请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把关。特别是对涉及民族及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边缘交叉学科和青少年、妇女儿童等问题的各类研究机构、社会经济调查机构,更要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律不予登记。复查登记期间,原则上不受理登记新申请所办非企业单位。
  (四)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各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
  申请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符合《暂行条例》规定的成立条件,同时,根据中办发(1999)34号文件精神,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1998)6号)规定,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必须建立党组织。

  四、复查登记工作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复查登记工作采取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方法,从今年6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止,分为准备、实施和检查验收等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
  1、召开各县(市、区)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会议,统一思想,部署任务。
  2、对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制订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
  4、拟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宣传提纲;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复查登记工作的原则、步骤、程序、目的和要求等,为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实施阶段(7月1日至10月30日)
  1、调查模底(7月1日至7月31日)。
  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联合对已经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统计汇总、登记造册,摸清数量、人员及分布情况,技术监督和工商部门予以配合。
  2、单位自查(8月1日至8月31日)。
  由业务主管单位具体指导所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复查登记规定,认真总结和检查自成立以来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写成书面报告,经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单位章程草案、合法财产、从业人员、办公场所使用权等证明、批准成立的原始批文和单位建立党组织或党员组织生活情况的报告以及业务主管单位需要的其他材料,一并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已经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申请重新登记,还须提交注销的证明文件。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9月1日至9月30日)。
  (1)按照《暂行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的要求,对本系统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将有关材料送交登记管理机关。
  (2)对同意登记的,出具正式文件,并督促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期限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3)对所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填报登记管理机关制发的统计表格,连同总体情况报告复查登记工作办公室。
  4、登记发证(10月1日至10月31日)。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领、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凭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法进行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核准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对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登记手续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将原始申请材料移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时通知当地银行和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基本帐户和机构代码。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级复查登记工作办公室对复查登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单位要结合年终考核给予表彰,对工作有偏差的要及时给予纠正。检查验收结束后,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经验,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复查登记工作办公室。

  五、复查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
  复查登记工作在九江市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一)成立办事机构。市复查登记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也要尽快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保证复查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方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复查登记的具体方案,经本级党委、政府批准,报市复查登记工作办公室审核后组织实施。
  (三)加强协调配合。在复查登记工作过程中,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通力合作,相互配合。由各级民政局牵头,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情况交流会,共同研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特殊情况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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