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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6 生效日期: 2001-04-06
发布部门: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九府发[20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四月六日


为实行政企分开,彻底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社会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国家经贸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在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工作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明确政府职能定位,强化政府管理社会公益事业的职责;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程序,合理界定财产所有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区别情况,分类指导,一厂一策,量力而行,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四)合理安排分流人员,维护员工的正当权益。

  二、分离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
  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办字(2000)131号文)执行。

  三、分离企业自办的医院
  分离企业自办的医院,要符合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发展的要求,走社会化发展的路子,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分离。
  (一)企业愿意移交且所在地政府同意接受的医院,可将资产和人员整体移交给所在地政府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按照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及需要进行调整。规模较小的,可以转为其他医院的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分离之后,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投入和政策扶持。
  (二)企业愿意继续自办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转为营利性的医疗机构。
  1、将医院改造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成为企业全资拥有的经济单位,依法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由企业作为发起人,采取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的方式,吸收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入股,改造成为股份制医院。
  (三)企业也可以将医院的产权整体转让,受让对象可以是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医院转让后要视其性质确定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四)不具备办医条件的,应予撤销。撤销后的医疗机构,其资产由企业按规定处理。
  (五)企业自办的医务室和以防治职业病为主的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可继续保留。

  四、分离企业其他后勤服务机构
  企业自办的托儿所、幼儿园、俱乐部、影院、招待所、车队等后勤服务机构可采取多种形式与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分离。
  (一)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将后勤服务机构改造成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面向社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也可以采取拍卖、租赁、联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进行分离。
  (二)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先内部分离,实行独立核算,并创造条件,实现分离。

  五、人员安置
  对分离过程中需要安置的教职工和医疗卫生服务人员,以1999年10月20日在编在岗人员为准。根据工作岗位重新定编,进行公开考试考核,择优录用。
  分离出的部门原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按规定转给有关部门管理。

  六、其他
  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我市的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要在2003年底前全面完成。
  本办法由九江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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