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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公安干校警察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3 生效日期: 2002-11-1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2)86号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黑龙江省公安干部学校:
  你校《关于人民警察培训收费标准的请示》(黑公干校发[2002]11号)收悉,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例》(公安部第62号令)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各类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1]57号)的规定原则,现对你校公安干警培训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培训费标准(见附表)。

  二、收取培训费应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课时变动,需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此复

公安干警培训收费标准
  的大学生.初任民警
  局长岗位培训
  各业务人员短期培训  80  1.5  120
  局长职务晋升培训
  警司晋升警督培训  320  1.3  410
  警督晋升培训  120  1.3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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