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九江市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0 生效日期: 2001-02-20
发布部门: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九府办发[20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局、市教委、市人事局、市计委、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关于《九江市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对提高劳动者素质,合理使用人力资源,建立培训、鉴定、就业一体化的新职业技能培训体制,实现培训、就业、再培训、再就业的良性循环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意见》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通力协作,积极做好各项工作,推动劳动预备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OO一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九江市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意见
  市劳动局 市教委 市人事局 市计委 市经贸委 市工商局
  (二OO一年一月二十日)
  为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江西省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为落实'科教兴市'战略,提高青年劳动者全面素质和就业能力,按照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新生劳动力和再就业人员培训与对劳动力资源有效调节相结合,建立以职业培训为主导、以相应的组织管理为基础的劳动预备制度,为缓解就业压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质量服务。

  二、基本目标任务
  在全市城镇有计划、有步骤地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至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之掌握相应的职业技能,为就业做好充分准备。对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有关部门的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三、主要对象范围
  (一)城镇未能继续升学并有就业要求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
  (二)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或进城务工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
  (三)其他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人员。

  四、做好培训登记
  凡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需要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人员,属应届毕业生的由所在学校组织登记,其它人员由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并填写《劳动预备制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承办登记工作的单位应将《劳动预备制人员登记表》和《劳动预备制人员汇总表》各一份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五、建立保障机制
  (一)组织保障。
  1、建立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是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劳动、教育、人事、计划、经贸、财政、工商、税务、物价、新闻宣传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劳动预备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由劳动部门领导任主任,具体负责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和扶持政策,落实培训经费,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定期对全市劳动预备制度的执行和培训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扶持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职能分工,积极推动劳动预备制度实施。
  2、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要共同参与,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大力推进,具体职责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预备制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管理、组织指导和检查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毕业生的宣传发动工作,并按规定的职责负责职业学校培训工作;劳动、人事、经贸、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对用人单位的宣传和贯彻推行工作;财政、计划等部门落实培训经费及其他各项政策;物价、税务、工商部门接照国家对教育的优惠政策,制定和执行扶助劳动预备制度的相应政策规定;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做好有关舆论宣传工作。
  (二)经费保障。
  对参加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承担。对学员个人收取培训费,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规定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并由各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1、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须有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可酌情缓交或减免培训费用;
  2、对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行免费培训;
  3、用人单位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定向培训的,其培训费可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三)培训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职业培训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搞好对劳动预备制人员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承担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的定点培训单位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颁发的《职业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办学条件负责培训资格认定。
  1、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学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要积极主动承担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任务,培养社会各方面需要的适用人才;充分利用并进一步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培养生产、管理、服务等一线急需的专门人才;企业办的各类培训机构也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培训设施,挖掘培训潜力,对尚未经过职业培训的职工进行岗位培训。
  2、定点培训单位要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结合劳动预备制人员的求职意向设置专业,并按照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预备制人员进行职业培训,使其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掌握熟练的职业技能和提高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3、职业培训主要进行职业技能和专业理论学习,并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学习和创业能力培训,同时进行职业道德、职业指导、法制观念等教育。培训时间根据学员文化基础和所选专业确定:技术职业(工种)一般应在2年以上,非技术职业(工种)一般应在1年以上,特殊职业(工种)的培训期限和内容,根据行业或企业要求,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可适当调整。
  4、对劳动预备制人员进行培训,在确保培训质量的前提下,可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学分制、学时制、远程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
  5、劳动预备制人员学习、培训期满,取得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后,劳动行政部门应组织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并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生毕业前共同组织实施,并在学生毕业时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四)就业服务
  对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预备制人员,由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统一进行登记建档立卡,纳入劳动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优先推荐就业,并提供存放档案、代缴社会保险费等系列服务,多方指导帮助参加劳动预备制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自谋职业者,可在有关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扶持。

  六、实行就业准入
  (一)根据国家、省劳动管理部门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公布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从业人员在取得学历证书或培训证书的同时,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就业、上岗、开业。一般职业(工种),招用新从业人员应优先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中取得毕业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挑选。
  (二)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就业准入的有关规定,对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不得介绍和招收未经培训或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就业上岗。
  (三)劳动预备制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应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其中从事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开业手续。
  (四)劳动监察部门要将就业准入情况列入劳动监察范围,对用人单位招收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要依法实施监察。对企业从事技术工种未经培训已上岗的人员,要督促企业对其追加培训,限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七、采取扶持政策
  (一)参加劳动预备制的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原则上实行免试入学,需要经过文化考核和能力测试的,由当地政府确定。
  (二)对参加1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在报考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学计划,由教育(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合格者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书。
  (三)对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的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培训机构的实习基地,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鼓励培训机构发展校办企业,组织勤工俭学,对定点培训单位的实习工厂或实习场所,经税务部门审核,可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的机构采取培训项目指标、培训成果考核以及给予培训经费补贴等方式给予鼓励和扶持,促进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的开展。

  八、加强监督检查
  凡违反劳动预备制度中有关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职业介绍、用工政策等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劳动行政部门要会同教育、物价、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或经济处罚。
  (一)定点培训单位未按有关规定,随意缩减学时的,劳动、教育部门应责令其补齐所缺的学时与课程。否则,对其学员的培训资格不予认定。
  (二)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时,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国家和省题库的试题,并进行操作技能考核,严禁降低或简化考核鉴定程序。
  (三)对违反就业准入制度录用未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要依法责令其改正,并退回所招人员,拒不执行者,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四)职业介绍机构对未经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办理了求职登记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