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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市场管理现行业务收费几个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03 生效日期: 2001-01-03
发布部门: 江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赣价费字(2001)1号

兴国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市场管理现行业务收费几个问题的请示》(兴价字(2000)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各类性质的房屋为了抵押贷款办理它项权利登记时,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房字(2000)8号)规定的标准交纳有关登记费用,同时要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制定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赣价房字(1999)8号)规定的标准交纳交易手续费。前者为登记费用,后者为交易手续费用,两者是不同的概念。

  二、单位职工集资房和初始登记时、个人购买公产房产权登记时、个人购买房改房初始登记或转全产登记时、个人购买商品房初始登记时,按赣价房字(2000)8号规定的标准交纳有关登记费用。如无房屋买卖、抵押、租赁、交换、赠与、继承等等交易行为,就无须再按赣价房字(1999)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交纳有关交易手续费用。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本着自愿委托的原则进行。因此,各类性质的房屋办理它项权利登记、产权初始登记等活动时,是否要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应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进行。

  四、房地产抵押时双方不能以有关的财务数据确定其价值时,可委托江西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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