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价费字(2000)54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批高速公路施救清障收费标准的函》(赣交财统字(2000)32号)收悉。按照《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实保障高速公路通行畅通,本着合理服务收费保本的原则,以研究,现就江西省高速公路施救清障收费标准(试行)函复见附表。
上述收费标准只限于高速公路非交通事故车辆施救清障收费,除此之外,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收费收入纳入省财政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文后请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执行,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本文试行期为一年,期满后应到省物价、财政部门重新办理收费审批手续,原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赣价费字(1993)71号文中有关高速公路施救清障收费规定即行废止。
附:江西省高速公路非交通事故车辆施救清障收费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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