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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4 生效日期: 2006-11-24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6]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十五”期间,我市保险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保险总分公司由8家增加到20家,各类保险服务机构达到380家,保险业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取得突破性进展;保费收入由39.9亿元增加到90.6亿元,“十五”末期,保险密度为 905.59元,保险深度为2.47%,承担各类风险保障3.7万亿元; 保险产品品种大量增加,保险服务功能显著提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全面推进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审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把保险业改革发展与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满足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多样化和多层次保障需求,促进经济安全运行,实现社会安定和谐,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效能。建立与北方经济中心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和保险业改革创新基地,为国家在更大范围内推动金融改革创新探索途径并积累经验。
  (二)工作原则。争取国家各部门的支持和指导,支持保险企业和金融机构全面推进改革创新。坚持综合配套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根据健全金融功能和完善金融体系的实际需要,整体设计,分步实施,健全制度,加强监管,找准难点并把握要点,实现重点突破和整体推进。充分利用滨海新区作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优势,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不断完善市场体系,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充分发挥保险协会职能,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发展条件,推动我市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总体目标。在“十一五”期间,保险业要加快改革创新,实现更好更快发展。不断完善保险企业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 各级各类保险服务机构力争达到600家;年保费收入超过200亿元,保险密度达到1600元,保险深度达到3.5%;保险产品品种更加丰富,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基本建成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诚实守信经营、保障功能健全、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与天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现代保险业,实现保险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加快保险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保险业做大做强
  (四)健全保险服务体系。积极吸引中外资保险公司及其他企业来津设立保险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发展专业性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等保险服务机构,发展研发中心、信息中心、后援中心和外包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发展保险精算、会计、审计、法律、代理、经纪和公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经国家职能部门核准具有专业资质的各类保险机构。提高保险机构整体功能和专业水平,建立与北方经济中心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
  (五)拓展市场发展空间。积极支持保险法人机构立足天津,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完善服务机构网络,拓展市场空间,扩大服务领域。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引进实力雄厚和治理健全的战略投资者、增资扩股和上市融资等方式,提高保险企业资本充足率,增强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
  (六)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支持和引导保险企业完善企业股权结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防范系统性风险,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转换经营机制,健全内控制度,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建成内控严密、运营安全、经营稳健和效益良好的现代保险企业。

三、支持保险企业改革创新,全面提高功能和水平
  (七)支持保险业改革创新。充分利用滨海新区作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优势,优化保险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创造有利于保险企业改革创新的条件,发展多样化和多层次保险市场。促进保险企业深化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在综合经营、产品开发、搞好服务等方面改革创新,实现市场细分和准确定位、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打造企业品牌和产品服务品牌,向社会提供多样化和多层次的保险保障。
  (八)支持保险业综合经营。保险企业要增强整体功能,提高发展水平,取得经国家职能部门核准的专业资质,开办高端保险业务。支持保险企业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控股集团,有效整合资源,发展综合经营。支持保险企业与银行、证券等行业加强合作,发挥资金融通功能,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促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联动发展。
  (九)支持保险业开发新产品。保险企业要把实现天津城市发展定位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与充分发挥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职能结合起来,根据发展先进生产力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建设北方经济中心、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等市场需求,健全产品研发机制,不断开发大众化和个性化产品,完善产品体系,打造产品品牌。
  (十)支持保险业创新服务。保险企业要根据产品特点和市场需求,完善产品营销模式,提高专业服务水平,打造服务品牌。保险企业之间以及保险企业与相关各业之间要加强合作,建立专业、兼业和代理等多种营销服务方式,拓宽代理服务领域,达到专业服务水平。积极推广网络销售与电话直销等新型销售模式,开辟新的销售渠道和服务方式。完善营销员管理制度,加强营销员队伍的管理与培训,促使营销员向专业理财人员转型,提升营销服务层次。
 
四、充分发挥经济补偿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安全发展
  (十一)提高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保险企业要充分利用专业优势、技术优势和网点优势,在保险市场发展不充分的地方,努力发展大众化产品,扩大市场覆盖范围,提高保险密度;在保险产品营销不充分的领域,努力发展个性化产品,丰富保险市场层次,提高保险深度。把加强产品营销和搞好客户服务与有效开发市场紧密结合起来,满足社会多样化和多层次的保险需求。
  (十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安全发展。保险业要在提高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的同时,健全事前风险防范和事后经济补偿相统一的保险机制,充分发挥防范风险、分散风险和转移风险的作用,增强经济社会的风险防范能力。要把优化理赔给付流程和提高理赔给付效率与加强产品营销和搞好客户服务紧密结合起来,按照保险合同,即时划定责任,尽快定损补偿,充分发挥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应急处置作用。要把保险纳入灾害事故社会防范救助体系,鼓励保险企业健全辅助社会管理的方式和手段,积极参与社会风险防范救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安全发展。
 
五、充分发挥资金融通作用,增强直接投融资功能
  (十三)支持保险企业拓展直接投资渠道。按照科学、审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充分发挥保险业的资金融通职能,深化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推进保险资金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运作,在资金市场和资本市场开拓资金供给渠道,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资金需求。把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与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稳定性优势结合起来,争取进行保险资金在不动产领域投资的试点,降低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融资成本,为保险业发展提供新的空间。
  (十四)支持保险企业发展股权投资。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逐步放开保险资金投资比例限制,积极开展保险资金的股权投资试点,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利用国家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直接投融资机构、产品和工具的有利条件,开拓保险资金运用的新渠道,探索投资、运营和退出的有效方式。
 
六、充分发挥社会管理作用,增强保险社会管理功能
  (十五)大力发展责任保险。采取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市场运作方式,发展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责任保险,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确保安全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继续落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建设全市机动车辆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快速理赔机制。积极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董事责任保险等涉及公众安全和执业责任的各类责任保险。
  (十六)大力发展商业补充保险。按照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在改革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积极研究相关配套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人员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发展补充养老、补充医疗、补充工伤保险和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员工的保障和福利水平,满足社会的商业保险需求。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和家政服务等综合保险机制,满足流动人口和来津工作人员的保险需求。支持保险企业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合作,推动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化运营。支持经国家职能部门核准具有专业资质的保险企业,发展企业年金等特定业务。
 
七、适应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高保险业开放水平
  (十七)全面推进滨海新区保险改革创新。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将保险企业、保险业务、保险市场与保险开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措施,安排在滨海新区先行先试,建成保险改革创新基地,为保险业改革创新提供经验。吸引国内外保险企业和优秀人才在滨海新区发展,引进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模式和产品服务,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建设高端人才队伍,全面推进改革创新,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增强保险企业在对外开放条件下的竞争力和发展能力。
  (十八)为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服务。把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与保险企业改革创新紧密结合起来,根据滨海新区经济功能区集中、外向型经济发达和辐射带动力强的特点,大力发展进出口信用保险,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促进出口产品结构调整和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发展买方信贷保险和卖方信贷保险,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稳步推进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开展与离岸金融业务相关的保险业务,支持金融业改革创新;开发适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同胞及其家属需求的保险产品,健全产品和服务体系。
 
八、积极发展农村保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十九)促进农村保险业发展。按照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坚持发展农业、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原则,加快农村保险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持各类保险企业在农村设立机构发展业务,与农村供销合作社、邮政储汇局等机构合作发展业务,建立功能齐全和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体系。坚持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和郊区工业化发展方向,积极开发适合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反映多种经济组织和各业生产方式特点的各种保险产品,加强产品营销,搞好客户服务,不断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尽快提高保险保障能力。
  (二十)积极发展农村政策性保险。按照全民参保、政府补助、保障适度的原则,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积极发展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经济组织职工养老保险,不断提高农村居民和职工的生活质量和保障水平。按照自费参保、政府补助、市场运作原则,扩大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不断扩大保险销售覆盖面,增强农业抵御灾害的能力,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和风险防范补偿机制。
 
九、依法加强保险监管,全面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十一)全面强化保险监管。保险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管理和业务监管的双重职能,按照审慎监管和支持发展原则,加强工作指导,支持改革创新,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增强指导行业发展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以健全监管责任制为基础,采用偿付能力监管和分类监管等方式,建立监管指标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完善分类监管和内控制度考核方式,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水平。
  (二十二)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建立监管部门依法监管、保险企业依法经营、行业组织依法自律、社会公众依法监督的市场运行机制,促进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政府职能部门、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企业要积极支持保险行业协会独立行使职能,在行业自律、维护权益、同业交流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推动行业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加强与政府和社会的联系。
  (二十三)加快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保险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培育行业诚信文化。推进保险业诚信建设,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强化失信惩戒机制,严厉打击欺诈误导、弄虚作假等各种侵害投保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保险经营透明度。
 
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十四)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保险业改革发展。各级政府要把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作为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行业,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不断增强运用保险机制实施社会管理的自觉性,积极研究解决保险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为保险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实现我市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十五)实施促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认真落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天津市促进企业总部和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 (津财金(2006)6号),对符合条件的保险企业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开展业务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不断完善促进商业补充保险发展的政策。制定支持政策性保险业务发展的政策。实施积极的保险人才战略,加强保险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引进培养各类保险人才,支持建设各类保险专业人才培养基地。
  (二十六)充分发挥金融稳定协调机制作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协会和保险企业要切实加强保险业安全建设,严密防范并及时处置保险企业和保险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市金融稳定协调小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联合打击涉及保险行业和金融行业的重大违规和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投保人和保险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保险经营创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实现我市金融生态环境安全稳定。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普及保险知识,积极搞好保险宣传教育,为保险业加快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200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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