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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黔江至咸丰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5 生效日期: 2006-12-25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价[2006]742号

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的《关于黔江至咸丰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渝高投文[2006]123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该段公路的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黔江至湖北咸丰公路是重庆市规划建设的36条县际公路之一,该公路起于黔江区城东319国道与黔江区黔州大桥交汇处,经黔江大桥、观音岩隧道、乐路村、团结桥,沿省道202线至终点石门坎,全长23.07公里。该公路经渝发改交(2004)827号文件批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意公路按二级公路标准修建,同意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项目业主,总投资调整为1.422亿元。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2004)166号文批复同意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以渝府(2006)113号文件批复设置收费站点。目前,该项目已建成通车。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收费公路管理的规定,同意黔江至湖北咸丰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收费标准:

站点

标准

车型

黔咸站

摩托车(二、三轮)

2/车次

1()以下货车,10()以下客车

6/车次

11-30()客车,1-3()货车

9/车次

31座以上客车,3-5()货车

15/车次

5-10()货车

3/吨次

10-15()货车

2.4/吨次

15吨以上货车

2.1/吨次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准载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3.10-15吨(含)货车按上述标准计算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0吨货车收取的费额,一律按10吨货车的费额收取;15吨以上货车按上述标准计算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5吨货车收取的费额,一律按15吨货车的费额收取;其他有关事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渝价[2004]798号和渝价[2005]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黔江至咸丰公路设置收费站的批复》(渝府(2006)113号)的规定,同意在黔江至咸丰公路K10+000(张家坝)设置黔咸收费站,对过往车辆实行双向过站式收费。

  四、按照市人民政府渝府(2003)109号文的规定,该段公路的收费年限为25年。即从2006年 12月26 日至2031年12 月25 日止。你司应如期完善该段公路的竣工验收,并及时准备好相关资料,报市级有关部门备案。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20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重庆交通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七、收费范围: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情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外,其余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通行费。

  八、你司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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