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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广告协会关于开展2005-2006年度上海市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征集工作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5 生效日期: 2006-10-25
发布部门: 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广告协会
发布文号:
各广告经营单位,各高校广告系(专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独特作用,结合贯彻国家工商总局、中央文明办《关于开展第七届(2005-2006年度)全国优秀公益广告作品评选工作的通知》(工商广字(2006)181号)要求,并结合其后市工商局、市广告协会将要开展的2005-2006年度上海市优秀公益广告作品评选表彰工作,现就有关公益广告作品征集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2005年以来首次在各类媒体(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杂志、户外、网络等媒体)上发布的各类公益广告均可参加。未经公开发布的公益广告不得参加。
  二、作品要求
  (一)主题要求
  本次征集的作品主题不限。
  (二)内容要求
  本次征集作品内容必须符合下列评审标准:
  1.观点正确,思想性强,有时代精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2.创意独特,主题鲜明,内涵深刻;
  3.引人注意,信息传递清晰准确,易认易记,说服力强;
  4.表现完美,制作严谨,视听语言运用好;
  5.把握媒体特征,综合效果好。
  (三)类型要求
  本次征集作品按下列要求分为三种类型:
  1.平面类广告。其中报纸、期刊、招贴等平面广告作品以150克轻黑硬卡纸裱起,后面贴上《参评作品登记表》(见附件);路牌、车身、霓虹灯、灯箱、橱窗等广告以照片形式报送,照片以150克轻黑硬卡纸裱起,后面贴上《参评作品登记表》。
  2.影视类广告。以数字带(DVW)报送,并应有1分钟的颜色条和30秒倒数显示,每条广告留出10秒间隔。数字带用盒子装好,并标明作品目录。
  3.广播类广告。应录制在数码带(DAT)上,每条广告留出10秒间隔。每条广告附广告词文字稿两份(A4纸打印稿)。数码带(DAT)必须用盒子装好,并标明作品目录。
  三、征集方式
  1.每件征集作品均应详细填写参评作品登记表,并随作品同时报送。报送时间从即日起至2006年11月20日止,各单位可将作品邮寄或直接递交至市工商局广告处(地址:肇嘉浜路301号1710室,邮编200032;联系人:张慧、王志海;联系电话:64220000-1046、1041);或者上海市广告协会(地址:长安路1001号1号楼407室,邮编200070;联系人:杨秋生;联系电话:63178546)。
  2.对经市工商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评选确定为优秀作品的,将送国家工商总局参加第七届全国优秀公益广告作品评选。
  四、其他事项
  1.征集作品均应属于作者原创,严禁剽窃、抄袭,出现版权问题,由参赛单位或个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征集作品应标明作者姓名、地址、邮编、电话,其中单位报送的需签署单位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被评为优秀作品的将由主办单位向有关媒体单位推荐发布,以形成浓厚的宣传氛围。
  4.所有获奖作品的使用权归主办单位,主办单位推荐优秀作品时可以改编再创作。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广告协会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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