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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在医疗机构设立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08 生效日期: 2006-10-08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沪卫监督[2006]43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了增加医疗执业的透明度,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引进社会监督机制,增强卫生监督管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管理年”的要求,自2006年起在本市开展医疗机构内设立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的试点工作。   一、实施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门诊部(含相当规模)以上的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和内部医疗机构暂不列入。
  二、公示栏设置
  (一)设置主体
  由各区(县)卫生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的设立、信息维护及更新工作,各医疗机构要配合辖区的卫生监督部门做好公示栏的设立及日常维护等工作。
  (二)设置要求:
  1、公示栏大小依据医疗机构门诊大厅实际适当按比例调整,原则上不小于150cm(长)×100cm(宽),设置在医疗机构门诊大厅明显位置,下沿离地面120cm,方便市民和患者浏览。
  2、卫生监督公示栏背景为白色,上沿标有“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字样,蓝底白字,下沿标有市和医疗机构所在区(县)卫生监督所的网址及投诉电话。
  三、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固定信息
  1、医疗机构性质、类别;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获准设置的诊疗科目;
  3、获准开展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信息;
  4、经批准配备的大型医用设备;
  5、经批准开展的医疗新技术。
  (二)监督检查信息
  1、医疗机构校验的信息,包括校验中发现的问题及校验结果;
  2、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累计情况;
  3、卫生监督检查及处理等相关执法信息;
  4、医疗机构发布的违规医疗广告的监测信息;
  5、其他相关部门对医疗机构检查处理的情况。
  (三)其他信息
  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示的与卫生监督相关的内容。
  四、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监督部门要把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的设立工作作为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认真开展试点工作,每个区(县)可选择1-2家医疗机构试点,在成熟和完善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开。
  (二)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做好辖区内试点的组织、协调和规划工作。
  (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各区(县)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认真做好试点工作的指导、规范和总结工作。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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