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价房字(2000)4号
南昌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南昌市城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请示》(洪价房(1999)6号)收悉。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的各项政策措施,充分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昌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公有住房基本租金标准由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00元调整为1.60元。
二、该调租方案已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新标准从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三、请你们按有关文件规定对离休干部、退休干部、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职工的净增租金予以减免,保证调租方案顺利出台。
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租金调整后群众的反映及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