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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深圳市属经费自给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13 生效日期: 1998-11-13
发布部门: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深财综[1998]12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精神,为加强我市经费自给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4)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材料。    3、财政部门批准。财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材料,审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行为,出具批复文件。    四、事业单位对批准转作经营的资产,享有收益权;承担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五、事业单位对转作经营的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1、专项登记。建立转作经营资产的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资产的数量、价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2、专项考核。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投出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六、对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实际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按季(或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投资收益。    七、事业单位在申办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主管部门不得出具伪证;对违反本通知精神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对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不履行报批手续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产权登记和年检,按违反财经纪律进行处理,并收缴其投出的资产及所得收益。
  一、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
  1、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3、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4、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5、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1、单位申报。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
  (1)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5)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6)近期财务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材料。

  2、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项目,核实资产,并出具下列文件、材料:
  (1)对申请报告的批复;
  (2)法人代表任命书;
  (3)对申报单位提供文件、材料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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