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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赣府厅发(2000)1号文切实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14 生效日期: 2000-02-14
发布部门: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九府办发[200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共青垦殖场,市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0)2号文切实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实施之前,我市范围内凡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征缴办法和标准,自觉、及时、足额地向当地交通稽征部门缴纳交通规费。对漏缴和拖欠的交通规费,交通稽征部门要继续予以追缴并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交通稽征工作的领导,做好协调工作,及时帮助解决稽征部门在征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公安、法院、交通、新闻等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交通稽征工作的支持,加强协调和宣传,通力协作,积极配合稽征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正常的征费秩序。公安车管部门对未缴清交通规费的车辆不予办理上照、年度审验等相关手续,公安交警要积极协助交通稽征部门开展上路稽查,对故意妨碍和阻挠稽征人员执行公务,谩骂和殴打国家稽征人员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惩,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交通稽征人员要坚守岗位,恪尽职守,加强费源管理,加大上路稽查、上户追缴力度,切实做到交通规费应征不漏。要加强交通稽征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稽征人员,要严肃查处。
二000年三月三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赣府厅发(2000)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0)2号文切实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研究,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实施之前,我省范围内凡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江西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赣府发(1998)22号)等规定,自觉向当地交通稽征机构及时足额缴纳公路养路费、重点建设费、客货运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交通规费。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交通稽征工作的领导,做好协调工作,及时帮助解决稽征机构在征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交通规费正常足额征收。
三、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交通稽征工作的支持,积极配合稽征机构做好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共同维护正常的征费秩序。公安车管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辆登记等工作中,对未缴清交通规费的不予办理车辆上照、年度审验等相关手续。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协助交通稽征机构开展上路稽查,对故意妨碍和阻挠稽征人员执行公务,谩骂和殴打国家稽征人员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交通稽征人员要坚守岗位,恪尽职守,广泛宣传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耐心做好解释工作,提供优质服务。要加强费源管理,加大上路稽查、上户追缴力度,切实做到交通规费应征不漏。切实加强对交通稽征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稽征人员,要严肃查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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