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变更南昌市自行车停放看管收费方式和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10 生效日期: 2000-01-10
发布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赣财综字(2000)4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要求变更南昌市自行车停放看管收费方式和标准的函》(赣公函(1999)37号)收悉,由于南昌市城区范围大,公共场所多,居民自行车拥有量较多并且集中,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居民自行车停放不规范,影响市容,自行车丢失被盗现象突出,另一方面自行车看管人员较少,看管经费不足。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参照外省市的做法和经验,经研究同意南昌市变更自行车停放收费方式和标准,原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赣价行字(1998)6号、赣财综字(1998)11号文第二条中,每辆自行车年检时一次性收取看管费3元的规定取消,改为在主要道路(街道)、公共场所定点停放,按停放次数或每月收费的收费方式。   一、收费标准:
  1、自行车看管费每次每辆0.20元;
  2、自行车定点包月看管费每月每辆10元。
  二、停车场负责看管人员应持《公共自行车停放场许可证》和担保书到南昌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上岗进行收费服务。
  三、经批准设立的停车场按月营业额的5%向公安部门交纳看管场地设施维护和管理等费用。公安部门收取该资金时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四、南昌市公共自行车停放场所管理办法由南昌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五、其他地(市)、县收费方式和标准不变,仍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赣财综字(1998)11号、赣价行字(1998)6号)文件执行。
  六、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暂试行一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