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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工作和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26 生效日期: 1998-10-26
发布部门: 广州市水利局
发布文号:

     水土保持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加强水土保持工作,促进水土资源管理和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防止人为造成水土流失,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市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工作和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辖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资源开发活动,凡会造成或已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到各级水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并按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广州市水利局负责审批市区(白云区除外)生产建设、资源开发活动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白云区、县级市水利局负责三辖区范围内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三、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凡会造成或已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资源开发单位,必须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逾期不办,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 十四 、 十五 、 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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