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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23 生效日期: 1998-09-23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共广东省委
发布文号: 粤发[1998]16号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广东要“增创新优势,更上一层楼”的重要指示,落实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全面提高广东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特作如下决定:
  
一、迎接知识经济挑战,加快实施“科教兴粤”战略
  1.增创广东发展新优势,关键是增创科技新优势,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当今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人类正逐步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各国之间综合经济实力的竞争,实质是科技和人才的竞争,科技进步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面对国内外各种严峻挑战,广东要增创发展新优势,必须加快实施“科教兴粤”战略,把增创科技新优势摆在首要地位,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对经济建设的强大推动作用。

  2.增创科技新优势,关键是落实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全面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 通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克服科技和经济“两张皮”、科研机构游离于产业之外、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薄弱的弊端,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加快建立以大企业为主体,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为社会科技依托,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本途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机制,走出一条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新路子。

  3.落实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重点是紧紧围绕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这个中心环节,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换代,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全面提高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科技开发体系,促使大企业和企业集团成为科技进步的主体

  4.大企业和企业集团都要建立和完善科技开发体系。 要逐步从计划经济下的生产型向市场经济下的经营开发型转变。健全企业科技开发和技术管理体系,做到生产一代、储备一代、研制一代、预研一代。支持企业制定吸引优秀科技人才的优惠政策,大幅度提高科技开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重,使大企业和企业集团成为重大科技攻关、重点工业性试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增加科技投入的主体。鼓励大企业兼并、联合科研机构,引导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进入企业,发展壮大企业科技开发实力。

  5.择优扶持50家省重点发展的工业大企业或企业集团办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并以此为依托聚集一批高素质的科技人才,抢占同行业技术制高点,成为我省工业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 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以企业投入为主,省财政对每个中心的支持从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作为国家注入的资本金,主要用于技术研究开发。省科委会同省计委、省经委负责指导中心组建工作。省优先推荐这些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对其科技人员出国(境)进行合作交流、商务活动,外事、公安部门给予特事特办。
  
三、大力促进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提高产业整体水平

  6.技术创新是企业的灵魂和生命线,所有企业都必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实施“广东省技术创新工程”,重点扶持技术创新试点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同等税收优惠。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由省经委会同省科委、计委等部门组织实施。

  7.鼓励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 凡列入国家和省级计划的新产品,自销售之日起,国家级新产品和省内首次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3年内,省级新产品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2年内,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企业。

  8.对企业技术改造实行优惠政策。要特别重视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力争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3至5年内都进行不同程度的技术改造,增创广东企业技术装备新优势。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资产重组中被置换出来的土地由政府统一拍卖,所获收益留给企业;转让、租赁闲置设备收入的所得税款,经同级经委审核和财税部门批准返还企业。上述两项均用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鼓励社会和个人以有形和无形资产参与企业技术改造,属划拨土地的,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出资者可按出让年限享受土地使用权权益。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报经财税部门批准加速折旧,增提折旧用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考核时视同实现利润。

  9.通过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发展壮大支柱产业。 加快建设和重点发展电子信息、电器机械、石油化工等三大支柱产业。应用高新技术改造提高纺织服装、食品饮料和建筑材料等三大传统支柱产业。扶持汽车、医药和森工造纸等一批有发展潜力的产业。在微电子、生物技术、新材料、海洋技术、新能源及环保等领域,培育与形成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促进支柱产业不断优化升级。

  10.设立专项资本金,加大政府对支柱产业的支持力度。 省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在现有财政拨款的基础上每年增加拨款;二是从省属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国提取10%;三是从电力、交通、通讯发展专项资金中筹集部分资金,用于支柱产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各地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大支持力度。生产要素要向支柱产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骨干企业倾斜,使之不断发展壮大。对支柱产业生产性基建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优惠税率。
  
四、加快科研机构改革步伐,进一步推动科研机构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

  11.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原则,以“放开一片”为主,通过调整结构,分流人才,转换机制,分类指导,使绝大多数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投向经济建设主战场,为社会创造财富。 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要逐步由事业法人变为企业法人,成为科工(农)贸一体化经营的科技型企业,或进入大企业和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或与企业相互参股投资改造成股份制企业。
  从事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的科研机构,要调整结构,深化改革,增强活力,多出成果。消除低水平重复建设、重复设置和重复研究,对于确能体现广东优势和特色的予以保留,其他要转为应用技术研究。从事基础性研究的科研机构,要开展重大科技攻关,成为全省中长期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开发的骨干力量。地级市以下不设基础性研究的科研机构,已经设立的,一律转向科技开发。
  从事科技应用推广和咨询服务的科研机构,要通过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经济组织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依托。各级科技情报机构,要改组成为科技咨询公司

  12.在科研机构由事业法人转为企业法人时要努力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
 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转化为科工(农)贸一体化经营的科技型企业,可通过吸收法人或个人投资入股,或吸收内部职工入股,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小型科研机构可通过租赁、承包、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搞活。科研机构转为企业法人后,5年内继续享受科研事业单位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科研院所创办科技型企业,其所办科技型企业5年内免收地方各项规费,营业税、所得税列收列支,全额返还。

  13.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 科技人员自办或合办民营科技企业,在政治待遇、职称评聘、成果鉴定与奖励、出国、信贷、技术和产品出口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民营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营业税;所得税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五、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科技进步中的生力军作用

  14.高等学校要发挥人才聚集和多学科联合的优势,实行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并重的方针。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建立精干的研究机构和一批向社会开放的重点实验室,在确具优势和地方特色的领域开展基础性研究。高等学校的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也要逐步转变为企业法人,成为校办科技型企业。高等学校独资创办科工(农)贸一体化经营的科技型企业,凡符合校办企业条件的,可享受校办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与企业通过多种形式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所获得的收入,对其应纳税额,实行列收列支,全额返还。

  15.高等学校科研工作要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成为企业技术进步的后盾和依托。 实施“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形成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为核心,以企业为基地,以合同为纽带,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运行机制。企业成为高等学校的科技开发和实习基地,高等学校成为企业技术进步的后盾和依托。高等学校申请政府资助的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项目,须有明确的产业化目标,并有企业参与和承用。
  
六、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6.把高新技术产业作为第一经济增长点。 加快珠江三角洲高新技术产业带建设步伐,广州市、深圳市要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方面起龙头作用,办好高新技术孵化基地。经省科委批准的孵化项目所交纳的各项税费属地方收入部分,由所在地财政列收列支返还孵化基地。

  17.加快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使之成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先行区、新经济体制的试验区、现代化城市建设的示范区。 授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市一级有关经济管理权限。区内企业有关建设和生产经营事项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可直接到市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属市一级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地产出租转让的收益,以及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收的各项规费,除按规定应上缴中央的以外,其余全额返还开发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作为政府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金。商请海关优先批准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坚持高标准办区,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未达到建区要求,由省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后2年内仍未取得明显成效的,报原审批机关取消其资格。

  18.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仍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5个百分点列收列支返还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的建设用地,除按比例应交中央部分及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外,免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列为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要实行动态管理。
  中外合作合资企业依照规定减免税期满后,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19.发展和完善技术要素市场,广开渠道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支持深圳市建立“高科技成果交易中心”,每年举办一次全国乃至国际性的科技成果交易会,并在省公用信息网络上建立科技成果信息站,把定期交易和经常性技术交易结合起来。其他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自行建立技术市场。
  
七、充分利用对外开放的有利条件,强化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

  20.继续发挥广东人缘地缘优势,进一步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高起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注重引进国际上实力强、信誉好的大公司、大财团来我省投资设厂,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建设支柱产业,设立科技开发机构或进行联合科技开发。要以引进专利技术、软件、必要的关键设备为重点。在与国外公司合资合作办企业时,要力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建立企业自己的技术开发机构,提高技术开发能力,并以此作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必要条件;引进重大成套设备硬件,应同时引进先进技术,并要求对方提供后续先进技术和设备支援。要进一步利用港澳台资金和国际交往渠道进行科技合作。

  21.加强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创新。 各级经委会同外经贸委、计委、科委,制定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工作计划,并选定一批项目,指定依托单位和落实资金等。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创新项目,经认定后3年内所得税予以返还。

  22.支持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取得进出口自营权。 要建立一批技术出口重点企业,支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出口项目。鼓励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及高等学校到省外、国(境)外创办科技分支机构。鼓励有实力、有拳头产品、有较高管理水平的高新技术企业以技术出资和加工装配为主要形式向国内外输出资本,开展国内经济联合和跨国生产经营。
  
八、大力推进农业科技革命,促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

  23.办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现代化示范区。 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省在东西两翼和山区重点扶持办好50家农业龙头骨干企业,各市、县也要培育发展一批龙头企业。在珠江三角洲规划建设好10个包括“星火技术密集区”、“可持续高效农业示范区”在内的农业现代化示范区,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奠定基础。
  以建设海洋经济强省为目标,依靠科技进步催生海洋产业,使其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设立珠海万山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引导和推动全省海洋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24.加强农业科技的研究开发。 农业高等学校和农业科研机构要加强农业技术的研究开发,在农村建立教学、科研、生产相结合的基地。要合理布局,建立若干个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为发展“三高”农业服务。有条件的农业科研机构要创办或转为农科贸一体化经营的科技型企业,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和培育良种,搞好农业科技成果经营、二次开发和技术推广。要在广泛运用农业机械、化肥、农膜等工业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发展生物工程、信息技术。要实行高新技术和常规技术相结合,自主研究和技术引进相结合,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相结合,争取在动植物品种选育、农业资源高效利用、现代集约化种养技术、果蔬保鲜和加工等方面取得突破。省财政每年增拨500万元,用于培育和引进良种。

  25.改革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应用服务体系。 各县(市)对技术站所要因地制宜、因所制宜、分类指导、典型引路、深化改革、增强活力。有条件的要建立推广、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的服务体系,转为企业经营,成为农业龙头企业。对农业研究开发推广机构的试验用地,要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予以保护。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收入,免征所得税。
  各种类型的农业龙头企业要成为农业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的新生力军。
  
九、改革科技投资机制,多渠道加大科技投入

  26.树立财兴科技、科技兴财的观念,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增加科技投入。 在国民收入二次分配中增加科技投入的同时,要把重点放在国民收入一次分配中加大科技投入。力争按国家规定到2000年研究开发经费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1.5%。

  27.促进企业成为科技开发投入的主体。 企业研究开发(包括委托开发)支出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放成本,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一般工业企业不得少于1%,大中企业不得少于2%,省50家重点企业集团、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依托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不得少于3%,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年终考核时技术开发投入可视同实现利润。

  28.改革拨款方式,增加政府财政科技投入。 全省各级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速度必须高于财政收入的年增长速度。到2000年全省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达到3%以上,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市县应高于全省平均比例。科技三项费用占地方财政总支出的比重要达到1--2%。省级科技三项费用到2000年要达到2亿元以上。
  科研经费要由养人改为办事。省级科研经费新增部分,要重点用于风险投资和有偿使用。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科学事业费无偿划拨方法3年内全部取消,改为通过申请承担科技研究开发任务有偿使用经费。要改革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方法,实行招标、投标和专家评审。切实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设立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充实技术改造资本金。从1999年起,省财政连续3年每年拨款500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从省挖潜改造资金、省级重要产业专项资金中各划出1亿元,加上历年收回再贷的省挖潜改造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上述两项资金可作为国家注入的资本金,也可实行借贷,纳入省技改投资公司统一营运。
  各级政府通过各种政策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科技进步的投入,包括税收返还和列收列支以及直接的财政支持都作为新注入的国有资产,用于技术开发,要加强管理。

  29.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省和广州市、深圳市要先行试点建立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和“国家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投资风险担保基金”,资金由政府拨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三方面组成,按现代企业制度方式运作。支持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多渠道(包括上市)筹集资金。省财政逐年增加对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的资本金注入,在原定拨款的基础上,两年内再增拨1亿元。允许风险投资将成功项目的盈利补偿失败项目的亏损和冲减其投资性亏损。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所得税返还。
  
十、改革科技行政管理体制,健全和完善有利于全社会科技进步的科技管理机制

  30.各级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 由过去主要管理科技系统的科研工作转变为管理全社会的科技进步,从科技系统内部的小循环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循环;要从主要是行政手段配置资源转向以市场为配置资源的基本途径;从单纯的项目管理、分钱分物转到提高综合协调能力,推动全社会的科技进步、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和全省的科技综合实力上来。科技项目的立项要以市场为导向,符合产业政策,强调由企业提出,或有企业的参与和承用。

  31.改革科技成果的评价体制。 科技成果评价不但要重视学术水平,更要注重经济效益,强调为社会创造财富。逐步做到基础研究应有所发现,应用研究能够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应作为科技人员晋升职称、增加工资、参加评奖的重要依据。要加强各类科技计划的集成及重大科技项目的跟踪。没有得到市场承认的应用科技成果不上报,不评奖。

  3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重视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时取得专利等知识产权,积极促进专利技术实施。建立和发展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加强科技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各级执法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
  
十一、大力培养和引进人才,荟萃海内外科技精英来粤建功立业

  33.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把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省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快制定实施《广东省“九五”及2010年人才规划纲要》办法,重点抓好科技带头人、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者和适应知识经济要求的党政领导干部等三支队伍建设。各级党校要把现代科技知识列入干部培训课程,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和科技人员也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从明年起,全省每年选派一批40岁左右的党政干部、企业经营管理者和科技骨干到国外培训1--2年,回来后充实到党政综合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型企业和科研开发的重要岗位。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化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结构,大力发展工科,稳定提高理科、医科,调整提高人文社会学科,扶持农科。不断提高基础教育的水平和质量,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大批适用的中高级技术人才,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鼓励大型企业和集团与高等学校定向联合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建立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省财政拨出专款,每年给每位进站博士后4万元经费补贴。
  建立既能发挥高级老专家作用,又有利于年轻科技人员成长和晋升技术职务的用人机制,创造条件让年轻有为的科技人才脱颖而出。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不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不占所在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职数。有杰出成就的年轻科技人员可破格晋升技术职务,不受岗位职数限制。

  34.创造良好环境,大力引进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 凡硕士、博士、国家重点大学毕业生,以及有中、高级职称的科技人才,被省内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公安部门要根据用人单位的申请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入户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要抓紧制定实施吸引优秀科技人才政策和简化科技人员因公出国审批办法。
  鼓励境外科技人员以及出国留学人员来粤工作,保证来去自由,个人所得合法收入汇出自由。重点支持在广州市、深圳市为硕士以上留学人员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吸引各类留学人员投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省、市给予一定的资金引导。

  35.采取切实措施,让为社会增加物质财富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经济上有实惠、政治上有荣誉、社会上有地位。 鼓励国内外单位或个人以科研成果、专利、有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作投资股本,兴办科技型企业,获取合法收益,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经省科委审核最高可达35%。凡在我省定期或不定期工作的科技人员,其工资、福利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不受限制。
  要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新闻媒介要大力宣传科技人员拼搏奉献精神。对在粤工作的科技人员,不分其来自省内省外,都要一视同仁,量才录用,决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排外做法;对故意刁难、排挤科技人员者,要严肃处理。对为增加社会物质财富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组织人事部门要推荐授予其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有组织领导能力的要提拔重用;各级人大、政协对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要作出适当安排。
  为鼓励优秀的科技人才进入产业系统,在人才政策上要向产业界倾斜。在产业系统从事应用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不受学历、资历和职数限制,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鼓励企业对科技人员制订更优惠的经济政策。省人事部门要抓紧制定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十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36.党政第一把手要亲自抓第一生产力。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着力改善科技进步的大环境,下大力气抓好科技政策的落实。要建立各级党政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把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深入调查研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开创新局面。
  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要形成合力,把科技进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计委、经委、科委、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合制定全省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办法。各市和省直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要实行典型引路,广州、深圳要成为全省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试点市。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关心科技进步,为科技进步贡献力量。

 

1998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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