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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9-11 生效日期: 1989-09-11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布文号:
   
    
 
 
  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以来,我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在全省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了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经过十个多月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基本制止了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的问题;依法撤销了一批综合性、流通性的公司;集中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清查了在全省影响较大的华皖实业(集团)公司、江淮康华发展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和其他一些公司;初步整顿了流通领城里的混乱现象。但是,正如中央决定指出的,对清理整顿公司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认识不足,措施不够明确有力、犹豫观望,行动迟缓等问题,在我省同样存在;加上动乱的干扰,我省清理整顿工作还远没有取得预期效果。 
  根据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四十五次常务会议精神,对下一步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省里召开专门会议作了部署。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对清理整顿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决定,把清理整顿工作继续抓紧抓好,现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广泛深入进行宣传活动。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清理整顿公司必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纠正犹豫观望态度,克服畏难情绪,以及一撇了之、只查不处的错误做法。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指导方针、基本要求和方法步骤,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下大决心认真负责地抓到底,确保清理整顿工作不走过场。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把清理整顿公司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了保证清理整顿公司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实行省长、专员、市长、县长和厅局长负责制。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在原有基础上进行调整,根据中央要求,由省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聘请老同志担任顾问。并请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清理整顿公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秘书长担任。办公室下设综合、案件、省直和制度建设四个组,由有关部门抽调精干人员集中办公,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各地、各部门要相应充实加强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三、清理整顿公司首先从省直做起。对华皖实业(集团)公司、江淮康华发展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公司要继续深入进行清查,根据进一步清查的结果,进行严肃、认真、妥善的处理。 
  要严格按照中央决定,对省直各部门办的公司,逐一进行排队,该撤并的坚决撤并。撤、并、留方案由主管部门分别制订,经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审查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省政府和各级政府,今后原则上不再直接管理公司,现在由政府直接管理的公司改由有关主管部门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四、坚决撤销党政机关办的公司。严禁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经商办企业,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政策。现在已经开办的,包括清理整顿中已经办了脱钩手续的,绝大部分应予以撤销。少数符合社会需要,效益显著,确有必要保留的公司,必须与原机关、团体完全脱离关系,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归口管理方案由各级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提出,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今后党政机关一律不得用行政经费、事业费、专项拨款、预算外资金、银行贷款、自有资金和以任何方式集资开办公司,也不得向公司投资入股。 
  对少数仍在公司兼职的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必须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在十月三十一日前办完辞去一头职务的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更不允许搞假辞职、假脱钩。凡借故拖延或明脱暗不脱的,按违犯党纪、政纪论处。县以上党政机关离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8]11号文件执行。此项工作责成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五、下决心砍掉一批过多、过滥的公司。通过清理整顿,坚决撤并一批不符合社会需要、重复设置、不具备开办条件、严重违法乱纪的公司以及长期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已经资不抵债的公司。重点砍掉流通领域中过多、过滥的从事商业批发、对外贸易、物资供应的公司和金融性公司。对下列各类公司要坚决予以撤销或合并:(1)违反国家归口经营和专营规定的公司;(2)无固定的经营场所、无固定的从业人员、无符合规定数额的自有资金、无正常的经营渠道的公司;(3)同一行业主管部门内设置的经营范围基本相同、重叠交叉的公司;(4)经营管理不善,财务制度混乱,严重亏损,事实上已经破产,没有必要保留的公司;(5)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各种学会、协会、记者站办的以技术服务为名,实际从事商品流通的公司;(6)省级公司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擅自在各地、市、县设立的分(子)公司;(7)未经经贸部批准,擅自挂进出口牌子或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8)金融系统投资或参股经营开办的商业、物资、房地产开发和咨询服务公司;(9)以租赁、承包为名,出租、转让营业执照,挂国营、集体公司名义的私人投资企业;(10)党政机关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开办的不以安置待业青年为主要任务,不以为机关生活服务为主要宗旨,从事商业批发和生产资料经营活动的劳动服务公司;(11)按上级规定应当撤并的公司。 
  既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又有经营权的政企不分的公司,要取消行政管理职能,把行政管理权交给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办成名符其实的经济实体;或取消经营权,保留公司名称,不发营业执照。对历史上形成的一些老的行政性公司一时难以分开的,也要有计划地逐步过渡。 
  六、认真组织复查验收。为了认真搞好清理整顿公司工作验收,防止划率收兵,下一步安排一个复查验收阶段,时间大体三个月左右,今年年底结束。各地、各部门要以中央决定为指导,结合前一段工作情况,提出各自复查的内容和安排。对一九八六年下半年以来成立的各类公司,包括经过前一段清理整顿确定保留、重新登记注册的公司,要认真进行全面复查;对一九八六年下半年以前成立的公司,凡未清理整顿的,也要清理整顿。各地、各部门要重新制订所有公司撤、并、留方案,由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审定。要切实抓好后进单位、重点单位及薄弱环节的复查验收。复查验收工作原则上由各地、各部门组织进行,必要时由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各地进行检查验收。对一些重要部门、重大案件以及问题多、难度大的公司,各地、各都门要派清查小组进行重点复查,有问题不查不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七、深入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在清理整顿公司工作中,不仅要砍掉一批过多、过滥的公司,而且要继续深入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不能一了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查处大案要案的领导,建立“三定一包”(定案件、定人员、定时间,分工包案)的责任制,集中力量,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组织联合办案。要按照“两院一部”《通告》的规定,对在限期内投案自首的从宽处理,对拒不坦白自首的要从重处罚。要特别抓紧那些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涉及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重要案件,不论阻力有多大,不管涉及到哪个人,都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凡进行投机倒把、违法乱纪活动的案件,除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外,违反党纪、政纪的,由各级纪委和行政监察机关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到领导干部的,不论其职务高低,都要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要广泛依靠和发动群众,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对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经济违法案件的,要满腔热情地接待,认真受理。对已经掌握的线索和案件要逐一摸底排队,抓紧查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到案案有着落,件件有结果。对那些进行打击报复的,要坚决予以追究。要选择典型大案要案,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增加查处工作的透明度。 
  八、认真做好公司撤并的善后工作。凡确定撤并的公司应先行停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清产核资,处理债权债务、人员安置等问题,没有主管部门的,其善后处理工作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严禁抽逃资金,私分财产。从核准撤并之日起,不准签订新的合同,原已签订的合同,凡没有履行的,中止合同;正在履行的,可继续履行完毕或由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代理。因撤销而合并的公司,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关于处理资产清理和人员安置问题,责成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劳动局、人事局按照国家主管部委规定制订具体办法,统一处理。 
  九、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对清理整顿后确需保留的公司,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进行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并从严核定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工商、监察、审计、财政、税务、银行、物价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类公司的行政管理和指导监督。要通过清理整顿,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税收、审计、人事、工资、奖金、福利和经营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责成省财政厅、审计局、劳动局、人事局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尽快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对现有某些公司特批的减免税、银行贷款利率和经营范围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凡尚未取消的,应一律取消。今后如需对某些公司给予必要的优惠待遇,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执行,任何人不得越权擅自审批。 
  十、清理整顿期间,除生产型、科技开发型的公司外,继续暂停审批成立新的公司。今后成立新的公司,特别是成立从事商业批发、对外贸易、物资供应的公司和金融性公司,必须依法审批,从严掌握。 
  清理整顿公司任务艰巨,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要集中力量,统筹安排,抓紧时间,排除一切干扰和阻力,保证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各项任务的完成。在今年年底以前首先完成公司撤并、复查任务,清理整顿公司的结果应于一九九0年三月底前报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 
  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中央所属部门制订的有关清理整顿公司的各项具体规定,各地、各部门要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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