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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03 生效日期: 1999-08-03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赣府发(1999)31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些年来,我省行政机关积极响应中央号召,在基层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开展“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的活动,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在人民群众关心的一些事务上,存在透明度不高、办事不公等问题,人民群众对此仍不满意,“两公开一监督”工作需要进一步总结、深入和提高。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这是在新形势下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把“实行公开办事制度”落到实处,并取得明显成效,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行政机关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
  一、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一)政务公开是国家行政机关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有关事项及其办理情况的民主监督制度。实行政务公开是建设廉洁高效政府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行政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的具体体现。通过政务公开,把行政机关办理政务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等直接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增强办事的透明度,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完善民主监督制度;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防止腐败;有利于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抓好政务公开工作。
  (二)实行政务公开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依法公开政务原则。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二是公正原则。公开办理的政务事项,必须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三是效率原则。公开办理的政务事项,必须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四是便于群众监督原则。公开办理的政务事项,各环节要增强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五是有利于改革、发展和稳定原则。公开的政务事项要有利促进发展、深化改革,维护社会稳定。

  二、实行政务公开的机构
  (三)实行政务公开的机构,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及其所属部门和基层工作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
  (四)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教育、科技、卫生、经贸、交通、建设、公安、民政、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农业、土管、计生、环保、劳动、人事、税务等部门,是实行政务公开的重点部门。
  (五)代表各部门、各单位进行经济社会管理,履行行政执法管理职能,直接掌管人、财、物,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密切的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基层所、队、站,是实行政务公开的重点单位。

  三、实行政务公开的内容
  (六)实行政务公开的机构在办理政务时,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属政务公开的内容。
  1、行政决策事项。经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规划)、财政预决算,应当让人民群众知道的重大改革举措以及其它议决事项或工作部署应及时公开。
  2、规章事项。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公开。
  3、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许可、发证、发照、登记、注册、年审事项。应将其法定依据、资格条件、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办理结果、工作纪律、投诉渠道予以公开。
  4、重大人事事项。政府人事任免结果,公务员的录用、专业技术职称、荣誉称号评审等条件、程序和结果,退伍、军转安置政策、程序等应予以公开。
  5、行政处罚、强制措施事项。要将其法定依据、种类、标准向社会公开,将作出行政处罚、强制决定的事实和理由向处罚的对象公开,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6、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务事项。
  (七)实行政务公开的机构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方面的政务公开:
  1、涉及农民、企业、学生负担事项。涉及对农民的收费依据、标准,对农民的服务项目、价格,农民的实际负担情况、提留及统筹经费使用情况应在村委会或村民的聚集地予以公开;所有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收费项目、依据、经费主要用途必须公开;对各类学生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经费主要用途要及时公开。
  2、救灾、优抚、扶贫事项。国家救灾款物及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和使用情况,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发放情况,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应予公开。
  3、社会保障事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情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发放情况,应予以公开。
  4、工程招标、投标事项。省重点工程以及达到法定标的数额的建筑工程,其施工项目(包括主要装备、材料采购)必须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并公开投诉电话、受理机构。有条件的,设计项目也要逐步实行招、投标。
  5、涉外服务事项。应将对外招商引资项目、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涉外服务机构名称、外商投资项目办理程序、时限、监督电话予以公开。
  (八)政务公开的内容要做到真实、完整、规范、有效,以便能够让社会全面了解和遵循。公开的政务内容应当是现行有效的事项。对发生变化的事项要及时更新,并通过有关渠道在相应场合尤其是办事场所予以通告。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和方法
  (九)行政机关作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前应尽可能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咨询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专家、学者的意见。
  (十)规章事项,行政决策事项,重大人事事项,工程招投标事项应当在报刊上公开。
  (十一)实行政务公开的机构应将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行政审批、许可、发证、发照、登记、注册、年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办事场所公开。
  (十二)实行政务公开的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办事场所建立政务公开栏,展示公开项目的办理程序、时限、条件以及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十三)乡镇政府、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中小学校及基层执法单位应将涉及农民、企业、学生负担事项,救灾、优抚、扶贫事项以及社会保障事项,应在政务公开栏公开。
  (十四)有条件实行政务窗口化的机构,尤其是涉外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政务窗口,尽量减少办事环节或把办事环节转化为流水作业,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
  (十五)实行政务公开的机构应建立受理告知制度,在管理相对人上门办事时,办事人员应把办事的有关要求一次告知清楚。所有办事人员有义务解答群众提出的有关咨询。
  (十六)办理公开政务的人员应当挂牌服务,公开其姓名、职务,让群众了解办事人员的身份、职责,接受群众监督。

  五、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十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政务公开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省政府决定,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也要明确相应机构负责这项工作。
  (十八)省直各单位和各地(市)、县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要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省直各单位除了自身实行政务公开外,还要抓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的突出问题,对本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要求。要对公开的项目、程序等业务性的内容作出统一规范并进行审查,保证政务公开内容合法、规范、具体、真实、统一、有效。地(市)、县要抓好所属各部门和街道、乡镇的政务公开的组织工作,积极、主动地落实政务公开的各项要求。
  (十九)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形成政务公开的良好舆论氛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主动公开政务办理情况。要注意抓典型,对政务公开推行得好的地方和单位,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各新闻单位要及时宣传报道政务公开的好典型、好经验,同时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二十)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积极配合人大和政协组织的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和视察活动。要设立政务公开监督电话、监督窗口和监督信箱(包括电子信箱)。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处。
  (二十一)加强考核和奖惩。各级政府要对所属部门、下级政府实行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项目的公开率、公开内容的合格率、公开形式的规范化、采取的监督保障措施和公开的效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对政务公开工作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差的,要进行督促、批评;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纪处理。
  (二十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在认真总结近些年来开展“两公开、一监督”活动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本决定要求,于9月1日前制定实行政务公开具体实施方案,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二十三)中央驻赣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将办理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实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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