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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奖励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03 生效日期: 1998-09-03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汕府[1998]1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机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六)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七)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九)见义勇为、舍已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十一)捍卫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尊严有功的;
  (十二)有其他功绩的。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具有本办法第 条所列表现之一的,应当分别给予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的、有特殊贡献的,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嘉奖一般应结合年度考核工作进行,也可根据功绩,及时给予评定。结合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的,应在年度考核中被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中产生,并按总人数5%的比例确定嘉奖人数。对国家公务员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及授予荣誉称号应根据随时有功随时奖励的原则,及时予以评定。


    第八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一)嘉奖,由市直政府工作部门或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记三等功,由市人事局或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记二等功,经市人事局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记一等功,经市人事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五)授予荣誉称号,经市人事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分别按审批权限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作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奖励,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当在岗位责任考核的基础上,经所在单位群众评议推荐,领导审查决定后,填写《国家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和有关事迹材料,按本办法

    第八条  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审批机关应予以公布并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表彰。


    第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颁发奖励证书。其中,对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同时颁发奖章。


    第十三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应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获得嘉奖和记三等功、记二等功的国家公务员,应发给奖品或奖金;对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应给予晋升职务工资一个档次或一次性奖金。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审批机关撤销其奖励,收回其奖励证书、奖章、奖品和奖金,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一)伪造事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的;
  (三)严重违反奖励规定程序的;
  (四)获荣誉称号后,受到党纪政纪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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