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17 生效日期: 1998-07-17
发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发[1998]5号文批转下发了省计委《关于应对东南亚金融危机保持我省经济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报告》之后,广东省人民政府又下发了粤府[1998]36号文《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通知》,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扩大我省外贸出口的措施。现就其中有关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税收政策问题,省局补充明确如下:   一、粤发[1998]5号文中关于“进料加工出口继续实行不征不退的政策”,是指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即老“三资”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出口业务实行的税收政策。其他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仍按目前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从事的来料加工出口业务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1号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应对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从事的来料加工业务加强管理,严格进料申报和加工复出口核销手续。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必须建帐建册,严格执行出口企业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所承接的来料加工出口业务从进口、加工、出口、结汇、工缴费收入等一切经济活动在财务上要有完整的记录。对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能提供完整的出口退(免)税有关资料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不能给予办理来料加工出口业务的免税手续。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