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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关于加强对药店临时性药品广告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10 生效日期: 1998-07-10
发布部门: 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为加强药店临时性广告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药店内及其门前发布的临时性药品广告(包括灯箱、招牌、布幅、印刷品等),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二、药店发布的临时性药品广告必须做到:
  (一)、指定专人管理、保证店内外广告清洁、美观、安全。
  (二)、对虚假、违法和无申报核准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确保门前无乱张贴、乱悬挂、乱设置的广告。
  (三)、要及时把发布的药品广告样件送我局广告管理科登记备案。

  三、药店到我局申报临时性药品广告时应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药店营业执照;
  (二)、申请报告;
  (三)、广告样件(一式两份);
  (四)、药品广告证明及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凡未经我局登记核准而擅自发布的临时性药品广告,将依法进行查处。

 
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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