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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为加强药店临时性广告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药店内及其门前发布的临时性药品广告(包括灯箱、招牌、布幅、印刷品等),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二、药店发布的临时性药品广告必须做到:
(一)、指定专人管理、保证店内外广告清洁、美观、安全。
(二)、对虚假、违法和无申报核准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确保门前无乱张贴、乱悬挂、乱设置的广告。
(三)、要及时把发布的药品广告样件送我局广告管理科登记备案。
三、药店到我局申报临时性药品广告时应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药店营业执照;
(二)、申请报告;
(三)、广告样件(一式两份);
(四)、药品广告证明及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凡未经我局登记核准而擅自发布的临时性药品广告,将依法进行查处。
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