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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深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深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呆帐核销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29 生效日期: 1998-05-29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7]259号
宝安分局、龙岗分局:
  现将深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印发〈深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呆帐核销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信联发字[1997]021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我市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贷款呆帐核销办法比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深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呆帐核销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呆帐核销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997年5月20日·深信联发字(1997)021号
各二级联社、信用社,市联社营业部:
  根据国税发[1996]225号《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及深国税发[1996]75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社具体情况,现制订《深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呆帐核销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深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呆帐核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及时处理贷款的呆帐损失,促进业务经营良性循环,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辖内机构网点的贷款呆帐核销。

    第三条   贷款呆帐的条件,以国税发[1996]22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为基准。

    第四条   市联社成立贷款呆帐核销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主管信贷、财会、稽核工作的副总经理任副组成。成员由信贷部、财会部、稽核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归信贷部门管理,负责日常工作。各二级联社、信用社要相应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成,其成员组成参照市联社执行。

    第五条   贷款呆帐核销的审批权限
  本金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呆帐贷款由二级联社商同级国税部门审批。超过50万元的由市联社商同市国税部门审批。
  属二级联社审批的,应报市联社备案;并经市联社财务部审核后凭核准通知出帐。

    第六条   贷款呆帐的核销程序
  信用社:由信贷、稽核、财会部门会签后,经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领导小组审查研究,主任签名,加盖公章,报二级联社。
  二级联社:属二级联社审批权限的,由信贷部、稽核部、财会部会签后,经二级联社贷款呆帐核销领导小组研究,总经理签名、盖章,关同级国税部门审批。
  属市联社审批的,二级联社运作后报市联社。
  市联社:由信贷部、稽核部、财会部会签后,经贷款呆帐领导小组研究,总经理签名盖章,送市国税部门审批。

    第七条   核销呆帐的利息处理
  呆帐贷款报批时将利息按表内、表外分列。核准后,表内利息在“其它营业支出”科目中的“坏帐利息支出”帐户列支;表外利息直接在“逾期贷款应收利息”中冲销。

    第八条   本细则由信用社内部掌握执行,不对外宣传,报经批准核销的贷款实行“内销外挂”方式处理。今后收回已核销的贷款按有关规定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联社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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