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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省属及军队企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19 生效日期: 1998-05-19
发布部门: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中央、省属及军队各有关单位,各办事处: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第26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粤府[1998]第21号)的精神,省社保局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对省社保局直接管理的中央、省属及军队企业(含省属电力、冶金、水利、煤炭、林业单位和已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单位招用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以下简称省属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有关事项作如下调整:
  一、取消缴费工资档次限制。对原“缴费工资按50元一档确定”的办法现予取消,职工缴费工资可以精确到元。各单位每年的缴费工资确定后,应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

  二、调整个人缴费比例。1998年7月起个人缴费比例调整为4%,1999年7月起调整为5%,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单位缴费比例的调整另行通知。

  三、扩大个人帐户规模。原“个人专户”改称“个人帐户”,记帐额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其中4%为个人缴费,7%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今后,个人缴费比例每提高一个百分点,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进个人帐户的比例相应降低一个百分点。1998年6月底前职工个人专户中原有储存额全部并入新的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按省统一公布的利率计算利息。职工退休后,其个人帐户在按月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
  职工(含失业人员)出国定居、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在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后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四、调整基金转移办法。职工异地流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社会基金不转移。1998年6月底前流动进省属企业的职工,未办理基金转入的,仍按粤社保函[1994]第197号文的规定处理。

  五、调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和1998年6月底前参加工作但在1998年7月1日以后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简称“新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二)1998年6月底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和1998年6月底前虽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但已参加工作并且在1998年7月以后办理了补缴手续的固定职工(简称“中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除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外,还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发给一次性老年津贴,并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六、修改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办法。1998年7月1日以后退休者,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实行“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
  (一)“中人”的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按下述办法计算:
  1.基础养老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为25%)(驻穗单位和省属电力、冶金、水利单位以省属驻穗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社会平均工资”;省属煤炭、林业单位以及梅龙铁路以所在地级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社会平均工资”,下同)
  2.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3.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1998年6月底前的缴费年限×1.2%(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者为1%)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截止退休前的所有缴费工资指数之和÷指数的个数×休时上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
  4.调节金=1997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
  调节金确定后并入过渡性养老金发放。
  (二)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中人”,其一次性老年津贴标准调整为:按1998年6月底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三)“新人”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中人”相同。
  (四)不管是“中人”还是“新人”,退休后不再计发交通费。各单位在确定职工缴费工资时,应将职工的交通补助费计算在内。
  (五)符合井下、高温、低温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按其1998年6月底前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加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2%的过渡性养老金。1998年7月以后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缴费年限,只作为能否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不再加发养老保险待遇。各单位在确定缴费工资时,应将职工的特殊岗位津贴计算在内。

  七、调整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结构。1998年6月底前已离退休的人员,养老金先按粤府[1993]83号文的规定调整,再按粤府[1998]21号文的规定重新划分为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调节金并入过渡性养老金发放)。

  八、1999年7月起,离退休人员(含1998年7月以后离退休者)的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上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增长情况1:0.6至0.8的幅度调整。

  九、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工作。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确实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应严格按规定办理缓缴申报手续。经批准缓缴的,缓缴期间免交滞纳金,但补缴时应计算利息。未经批准擅自不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时除计算利息外,一律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单位欠缴期间,职工个人帐户和缴费年限暂停记录。

  十、妥善处理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一)1998年6月底前参加工作但1998年7月以后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固定职工,其养老保险费可从1994年1月或职工进入本单位之月开始补缴,1993年底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作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1998年6月底前的补缴基金,均按原规定标准计征和记个人帐户,补缴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并作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
  (二)1998年6月底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实际缴费年限与实际工作年限不符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补缴。补缴基金均以1997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缴费17%、个人缴费3%的比例计征,其中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帐户,补缴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并作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
  (三)1998年6月底前参加工作但1998年7月以后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其养老保险费可从职工进入本单位之月开始补缴。1998年6月底前的补缴基金均以1997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缴费17%、个人缴费3%计征。补缴后,按补缴基数的11%记入职工个人帐户,补缴时间计算缴费年限,但不作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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