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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和化解基金会金融风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15 生效日期: 1998-04-15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防范和化解基金会金融风险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清醒地认识到金融风险的危险性,加强领导,早做准备,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区、本部门现有的各类基金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弄清各家基金会的批准单位、资金来源与运用的数额、运作情况、开办金融业务情况及目前的风险状况,发现问题要尽快报告。
二、1997年6月,有关部门对我市27家基金会进行现场稽核检查,并作出撤销5家、合并3家、整改19家的整改意见,但目前仍有少数基金会未达整改要求。对此,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至今仍不合格的基金会,限期整改达标,逾期仍未达标的要进行清理。
三、对非法开办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基金会要从严查处,拒不停办的,有关主管部门要予以撤消。
四、要加强金融方面的教育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深入地开展金融知识、法规和政策的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金融意识,提高对各种违法金融活动的鉴别力和抵制能力。同时,新闻舆论要特别注意以正面宣传为主,报道金融事件必须严格把关,有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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