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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7 生效日期: 2006-11-17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6]16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发[2006]214号)精神,进一步防范和打击传销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稳定,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营造良好环境,现结合福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
  工作重点: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特 别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弱势群体、下岗职工、农民工等低收入群众渴望快速致富的心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编造谎言,混淆事实,组织网络进行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
  严厉查处某些境外企业入境以各种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
  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使本地区的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反复势头基本得到遏制;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明显减少;建立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与工作措施
  (一)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以及通过互联网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等对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严厉打击暴力抗法以及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
  (二)强化对互联网的监管工作,完善有关规定,严厉处罚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为打击、查处利用互联网传销提供信息支持。
  (三)加强高校防范传销工作,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使广大学生认清传销的违法犯罪性质、欺诈本质和危害结果,自觉抵制传销。对受骗参与传销的学生要及时做好解救工作。
  (四)加强房屋出租的管理,加大对违法出租行为的处罚力度,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仓储和人员住宿等条件。
  (五)依法规范直销行为,查处违规招募、违规培训、违法计酬等行为,严厉处罚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以及直销企业从事传销的行为,严格执行直销企业市场退出制度。
  (六)进一步完善打击传销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快打击传销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及骨干分子档案,探索建立社会查询制度,健全群众投诉、举报及举报奖励制度。以宣传《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为重点,重点抓好对农民工、在校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
  三、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要把打击传销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工作和长期任务坚持不懈地抓好抓实。要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逐级分解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确保抓出成效。
  (二)这次专项行动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为主,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公安机关要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快侦快破大案要案。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人民银行及各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协助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查询、资金冻结的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地区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新闻宣传单位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同时,各地在这次专项行动中要充分发挥社区管理和居委会、村委会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三)要严格执法责任制,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对领导不力、实行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加强对各级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法院和检察机关,共同研究传销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提高打击成效。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这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9月至11月20日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及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抓紧做好动员部署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1月至2007年7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各项工作。对确定的重点案件,予以组织督办。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要曝光一批典型案件,报道专项打击成果,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三)工作总结阶段(2007年7月至8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各县(市)区总结材料于2007年7月15日前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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